61.股权管理可否随人口变化?
答:目前,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
62.农村“三变”改革中,如何设置成员股和集体股?
答:农村“三变”改革中,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股权以及集体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政府不宜作出硬性规定。
63.界定集体成员身份应重点把握哪些关键因素?
答: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
64.哪些人可认定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1.农村“三变”改革中,以基准日止在册常住户口的本村成员;2.本村正在服兵役和国家不负责安置的初级士官; 3.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在校本村成员(不受户籍是否迁入就读学校的限制);4.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后自谋职业的本村成员(需在“三变”改革前户口迁回本村);5.正在劳教服刑的本村村民。6.因推进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户籍关系从本村迁入城镇的原本村成员及因征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7.与本村村民登记结婚并在股权登记基准日之前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妇女;8.与本村村民离婚后未再婚、且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妇女及其抚养的子女;9.因离婚将户籍迁回的原本村妇女,本人及其依照法律文书由其抚养并将户籍迁入本村的子女;10.因移民政策安置,户籍迁入本村的。
65.哪些人不可认定为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控股企业的现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2.已享受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革待遇的人员;3.已在部队提升为军官的人员;4.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安置的在部队服役的士官;5.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离婚、妇女重新嫁人的、户籍已迁出的妇女本人及其依法判决随母的子女;6.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成员代表会议表决不予认定的人员。
66.对具有特殊情形的人员,如何界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答:以下情形之一者,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决定是否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仍居住在本村的农转非人员; 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自谋职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迁回本村)回迁时同时将户籍转入本村的配偶和子女;3.股改时户籍应迁出的出嫁妇女;4.离婚或丧偶后已改嫁的应迁未迁妇女;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尚未被依法处罚的人员的子女;6.原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7.其他情形特殊群体人员。
67.制定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办法时,主要依据和参考那几部法律?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8.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在县区范围内应明确哪些内容?
答:成员身份确认要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应明确本县区域内政策底线、工作程序,建立股东名册、成员备案机制。
69.农村集体成员身份界定遇到特殊情况是应怎么处理?
答:一般情况下,遇到特殊情形,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认定。
70.农村“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如何备案并审查?
答: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和基层工商所是合同备案机构,在接到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主要备案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是否为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的范围,当事人的意愿表述是否完整、真实,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手续是否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发现合同若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需要提出修改意见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备案人,备案人可按照修改意见5日内修改完善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拒不修改的不予备案,对涉嫌欺诈或者其他违法的合同应依法查处。
71.农村“三变”改革入股合同备案期间,合同双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答: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向基层工商所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基层工商所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应依法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农村“三变”改革中,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强化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建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其核心是什么?
答:通过改革在农村集体实现政企分离,强化村委会的自治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服务职能。
73.农村“三变”改革中,哪些产权可以进行交易?
答: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品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和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以及其它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74.农村产权交易的方式有哪些?
答:农村产权交易的方式有依法承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合作、租赁、出让、合资等。
75.农村产权交易的流程有哪些?
答:受理申请——审查资格 ——发布信息——登记意向——组织交易——结算资金——签证交易。
76.农村产权交易体系的组成是什么?
答:一般情况下,需建立县、乡(镇)、村(组)三级交易体系,就是县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乡镇有交易服务站,村组有代办点。
77.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组成有哪几个方面?
答: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一般要有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产权评估平台、农村产权担保平台三大部分组成。
78.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一般要依据哪些规定?
答:一般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18号)文件精神及规定。
79.制定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抵押担保办法或规定时,一般要依据哪些规定?
答:一般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农业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农经发〔2014〕13号)文件精神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80.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吗?
答:不可以,只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并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委员会,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