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力度,不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舟曲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以下场所在任何时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县党政机关单位、军警机关驻地围墙外侧50米以内;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围墙外墙和历史建筑保护点50米以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影剧院、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追思园、健身休闲广场等公共场所周边区域: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工厂、仓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加气站及消防重点保护单位围墙外侧100米以内;电力、通信线路及设备安全保护区内;平方密集区域和居民小区;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场所及周边;老城区旧电信局二号彩虹桥向西至县人民医院、青峰超市至南门步行街、县人民医院至城关桥;峰迭新区水泉街、翠峰街、福津路、和谐路、感恩路、小蒜坝办公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以下区域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老城区限放区域:从瓦厂桥至纪念馆(不包括纪念馆),纪念馆门口向西沿北滨河至舟江加油站(不包括舟江加油站);从纪念馆门口向北至春场一号彩虹桥(不包括追思园);从盛世豪庭至水文站桥头;从瓦厂桥经南滨河路至锁头大桥;舟曲一中至大柳树口(不包括舟曲一中);皇庙路;医院桥至原财政局家属楼。
峰迭新区限放区域;萃英街向东(不包括峰迭新区小学)片区;水泉街向东(不包括林业大厦、农牧大厦、新区加油站)片区。
三、禁限放时间
从即日起,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晚上20时至第二天早上6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单位、场所内、任何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其它节日一律按规定时间限放烟花爆竹。同时,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如遇重污染天气Ⅲ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在预警时段和区域内全面禁止一切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活动。
四、限定销售、燃放品种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各零售网点严禁销售未按《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生产和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只允许销售、燃放个人燃放类的C级、D级烟花爆竹。
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店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五、对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安全、文明、适度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2、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3、不得燃放非法、非标、超标的烟花爆竹。4、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5、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6、燃放烟花爆竹需提请相关单位、部门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燃放,燃放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如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县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进行处罚。
舟曲县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