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扩大“美丽舟曲”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助推我县旅游经济发展,立足公安交通管理本职,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暨“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深入推进公安交管“放管服”便民利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以下13类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予罚款计分,现场警告教育后放行。现通告如下:
1.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经民警查询确认,认定机动车登记合法有效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3.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期间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确认驾驶人的身份证,并经查询后认定机动车驾驶人具有有效准驾资格的;
4.驾驶运输蔬菜、瓜果、肉禽蛋、水产等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发生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5.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6.在机动车驾驶室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当事人现场立即纠正的;
7、外地机动车(不含危运车辆)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反禁令标志、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经现场教育后能及时纠正的;(但长期在我县辖区行驶的外地号牌车辆和车主属我县籍人员的外地号牌车辆除外)。
8、有证据证明车辆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未危及交通安全的。
9、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造成交通堵塞的。
1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粘贴保险标志的,经民警查询或驾驶人能够当场出具车辆在投保有效期限内的。
11、实习期驾驶人所驾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12、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遮挡,当事人现场立即纠正的。
13、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舟曲县公安局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