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加强我县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改善水资源环境,维 护河道生态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河 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1、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 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 计洪水位确定。
白龙江舟曲境内河湖划界工作已完成,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破坏、移栽界碑。
2、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行洪区)种植高杆农作物 和树木等(护堤林除外)。
3、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筑丁坝、锁坝、围堤、 泵站、厂房、民房等建筑物。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矿渣、煤灰、垃圾、存 放物料等。
5、未经批准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釆砂、取土、淘金、 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6、对已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作物和树木、建 房、存放物资、弃置矿渣、垃圾的单位或个人,请自觉清 除,并恢复原貌,如不能自行清除的,将依法组织相关部 门进行集中清除,清除中所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相关单位 或个人自行承担。
7、各级河长应履行好职责,及时巡河,发现问题,解 决问题,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8、自通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不得建房、存放物料, 不得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对违反河道 管理相关规定的将依法打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舟曲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