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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6 10:00:16 来源: 作者: 点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用人单位,各用人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20〕87号)的规定,开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工作是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前提条件,现将2022年度全县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审认定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和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认定时间、地点

2023年6月15日至8月31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县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乡(镇)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涉税企业到县残联办理年审手续。

三、审核认定须提交的资料

(一)用人单位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如实向县残联报送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

(二)用人单位提供2022年的职工名册和12月份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表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2022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由用人单位负责,若对复印件弄虚作假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责任。

四、征收方式和标准

(一)残保金征收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计算,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规定安排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政府规定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按上年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用人单位系首次年审或首次申报缴纳残保金的,需先到税务机关进行费种认定。

(五)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甘肃省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由审计部门追究相关用人单位责任。

五、有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费种认定后再办理年审手续。

(二)用人单位聘用的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对于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已安置残疾人人数,通过按比例就业情况,县残联通过按比例就业年审软件审核系统向税务部门实时传递数据,并向用人单位出具《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

(四)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障金从各用人单位公用经费按照残保金年缴纳额,以“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残保障金)”项目从各单位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缴入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

(五)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税务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保金。

(六)根据省、州发改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七)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保金的或者收到文件未到残联部门年审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联系人:闫龙亮         联系电话:0941-5125620


舟曲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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