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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9 17:11:24 来源: 花开舟曲 作者: 点击:


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舟曲县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及经办服务等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24】204号文件精神,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年龄做了调整,为了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扶持就业创业作用,规范发放就业创业各类补贴,现就舟曲县域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指法定劳动能力内(年满16周岁至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的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指距离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城镇常住人口(现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政策: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女55周岁、男60周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男女均60周岁)。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户籍家庭成员在2人及以上的城镇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除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外),均进行失业登记并且处于失业状态。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残疾军人证》的城镇常住人口。

5、长期失业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及毕业6个月后仍未首次实现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不予认定的情形

1、已进行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招聘(雇佣)人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村干部(村支书、副支书、村主任、副主任、村文书)、挂靠企业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就业困难认定前,已注册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所有人员。

3、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者办理法定登记手续的;

4、正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

5、通过其他渠道已实现就业的人员。

三、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自愿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再到乡镇复核加注意见签名盖章,最后持身份证、户口本、低保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到县人社局审核认定。

四、注意事项

1、享受相关补贴政策以就业困难认定时间为准,就业困难认定后才能享受认定后相关补贴政策。

2、没有进行困难认定的不能享受相关补贴政策。

3、以前已认定的年龄不符合现行政策的人员需重新认定。

五、认定时限

全年工作日内。

咨询电话:人社局就业办公室 5189094

附件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附件2无业状态承诺书

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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