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参保人亲属、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禁止使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禁止行为界定自参保人死亡之日起,其所有医疗保障凭证(含医保电子凭证、社会保障卡、医保卡等)应即刻停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冒用已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开展就医诊疗、购药结算等医疗保障相关活动。
二、法律责任与后果
(一)行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相关主体责任
1、参保人家属及参保单位责任,参保人去世后,参保单位及亲属应当在30日内及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减员(死亡)信息,主动办理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积极配合完成医保个人账户清退工作(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申请表)。
2、定点医药机构责任,定点医药机构在为参保群众提供就医购药服务之际,务必严格实施人员身份信息核验机制,一旦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疗保障凭证等异常行为,应立即终止服务,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并及时向医保部门报告。
医保基金作为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承载着亿万家庭的健康与希望,其安全与合理使用直接关系到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稳定运行。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决不参与、不协助、不包庇任何欺诈骗保行为。此外,参保人员的家属亦需细心保管已故亲人的医保凭证,谨防其被不法分子冒用。
若发现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请立即拨打举报电话0941—5188689进行举报。让我们携手共进,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运行!

舟曲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