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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规范住宅区消防管理和停车管理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8-04 08:58:21 来源: 花开舟曲 作者: 点击:

全县各住宅小区(住宅楼)业主、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物业管理单位:

随着我县车辆保有量日益增长,小区内车辆停放占用、堵塞消防“生命通道”被堵塞的现象屡禁不止。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火灾事故教训,持续深化消防安全集中除患攻坚大整治行动,攻坚整治占堵消防“生命通道”突出隐患问题,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委办《消防安全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省安委办《打通消防生命通道推进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决定开展打通消防生命通道规范住宅区消防管理和停车管理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现就相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时间为2025年8月3日至12月31日。

(一)8月3日至8月12日为自查整改阶段。各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属地社区对照整治工作要求自行开展整治行动;

(二)8月13日到9月12日为制度建立和集中整治阶段。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单位在属地乡镇指导下建立管理公约等相关制度文件,属地乡镇、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执法单位对全县各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三)9月13日至12月31日为整治巩固阶段。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整治机制,解决集中整治阶段遗留问题,巩固整治工作成效、防范问题反弹,谋划解决住宅小区内部、周边机动车、摩托车、自行车车位配置不足的客观问题。

二、整治重点

(一)住宅区消防标识标牌不齐全、停车管理设施、设备、人员配备不齐,停车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住宅区管理单位在停车管理方面不履职不尽责,未按要求对小区停车进行总量控制,未对临时进入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三)车辆驾驶人违规将车辆停放在消防车通道、消防疏散通道、小区主要出入口、住宅门厅通道;

(四)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面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违规充电或停放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违规行为;

(六)小区安全疏散条件不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堵塞、堆放可燃杂物;

(七)其他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工作要求

(一)各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或小区停车场产权管理单位务必于9月1日前在小区属地社区协助下制定、修订小区停车管理公约(或管理规约),管理公约应当明确禁止驶入小区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规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小区人行道、楼栋主要出入口以及其他禁止停放区域等行为。对违反管理公约停放车辆的应当制定惩戒办法,可以通过公告曝光、一定时间内禁止驶入本小区等方式实施惩戒。管理公约和管理规约应当在小区车辆主要入口张贴。

(二)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务必9月1日前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下对小区消防车道、登高场地、主要出入口、禁停标识等进行修复和完善。

(三)各物业服务企业、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从即日起对小区现有车位进行摸底、标定,并根据小区停车位情况对小区门禁系统进行设置。小区内停放车辆超过规定车位数量后禁止临停社会车辆驶入;小区进入车辆超过车位数量105%后禁止除救援、应急、工程维修等特种车辆外所有车辆驶入;确需临时驶入的必须由小区物业人员陪同并及时驶出;小区物业办理车辆包年、包月数量不得超过本小区停车位数量,如小区业主车辆数量超过规定限制、包年包月资格可通过先到先得、抽签摇号或竞价等方式确定。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务必加强对车辆停放的管控,对办理包年包月的车辆必须登记联系电话。对驶入小区的临时停放车辆必须登记驾乘人员联系电话和到访室号,临停车辆需发放临时停车牌并放置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处,临时停车牌上需写明驾乘人员联系电话,否则禁止驶入。

(四)车主或驾驶人不得占用小区内外消防通道停车。对占用消防通道停车的由物业管理单位立即予以劝阻,并通知挪车,劝阻不听的可以采用挪车装置强制拖离并立即报告应急消防部门进行处罚。因占用消防通道而被采取应急挪车或拖离导致车辆受损及产生附带损失和停车费用的,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五)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及其他物品阻塞小区消防通道及楼道,电动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业主自行清理,未自行清理的由管理单位按照无主废物予以清理,产生的相关损失由物主自行承担。

(六)对违规停车、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经劝阻后仍不改正的,由消防、城管、属地乡镇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对车辆长期堵塞占用消防通道、屡教不改的由县住建局协调各物业管理单位和公共停车场管理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列入停车黑名单,在一定时间内禁止驶入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并向社会公告。

(七)对市政道路违规停车、堵塞住宅区出入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提醒驶离。拒不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

(八)对整治行动中物业管理单位拒不配合整改、推诿阻挠的,由住建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不到位的,由属地乡镇按照管理职责实施惩戒;在整治过程中相关人员妨碍执法、造谣滋事、引发社会不良舆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公布自查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自查弄虚作假、隐患整改不及时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全社会要迅速掀起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热潮,媒体要主动介入、及时曝光发现的问题,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面营造“人人关注消防安全、人人参与隐患排查”的浓厚氛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妨碍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可通过政务服务热线12345、消防报警电话119或0941-5185119电话反映。对妨碍安全疏散及消防车通行的行为,消防、应急、公安、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依法处理。对阻碍消防车执行任务、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曲县安全生产和防灾救灾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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