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居民:
为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倡导丧事简办,推进移风易俗,依据《甘南州民政局 甘南州财政局关于印发<甘南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现将舟曲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公告如下:
一、节地生态安葬概念
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采用树葬、壁葬、塔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撒散、骨灰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对象
范围包括:户籍为舟曲县、去世后实行火葬且在定点服务单位按节地生态葬式标准安葬的城乡居民。户籍为舟曲县、去世后在指定火葬点自行火化的城乡居民,奖补资金的申报参考《甘南州节地生态奖补实施细则》执行。
三、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
(一)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例。
(二)实行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800元/例。
(三)在骨灰楼(堂)长期存放骨灰的,对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给予一次性奖励600元/例。
四、节地生态安葬的葬式标准
(一)骨灰撒散:在公益性公墓、各乡镇指定或地方约定俗成的区域将骨灰撒散(含水葬)。
(二)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在公益性公墓指定区域将骨灰不装盒(采用可降解材料打包)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1.2m以上),将开挖后的墓穴自然回填、不做硬化,回填后不留坟头、不立碑,恢复自然原貌,公墓单位能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合理重复使用该区域。
(三)壁葬:在公益性公墓修建的生态环保壁葬设施内安葬骨灰。壁葬墙整体厚度为1m~1.5m,壁葬格的长、深、高分别不超过50cm、40cm、30cm。
(四)塔葬:在公益性公墓内修建的生态环保塔葬设施内安葬骨灰。骨灰塔占地面积不超过3㎡,塔高一般控制在1.8m以下,塔间距1m~2m,步道宽度1m~2m。
(五)树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树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骨灰埋在树下的深度为0.5m~1m,每例骨灰占地面积控制在0.2㎡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可设置长宽不超过30cmx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树干与树干间距2m~4m,步道宽度1m~2m。
(六)草坪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草坪葬区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lm,每个墓穴占地面积控制在0.5m²以内,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草坪原貌,可设置长宽不超过 30cmx25cm的卧碑,底座高度小于0.3m,墓穴间距0.5m~1m,步道宽度0.8m~1.5m。
(七)花坛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花坛葬区域进行骨灰安葬。安葬深度为0.5m~1m,对开挖的墓穴自然回填、不硬化、不留坟头,恢复花卉种植地原貌,可在花坛上设置铭牌或标识。
(八)骨灰楼(堂)长期存放:在殡仪馆、公墓内的骨灰堂存放骨灰10年以上,且承诺到期后继续存放或选择其它节地生态方式进行安葬。
五、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程序
(一)申请。逝者骨灰在定点服务单位舟曲县殡仪馆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安葬(放)后,需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由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向定点服务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舟曲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见附件2)。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定点服务单位,应当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定点服务单位分管负责人在《舟曲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并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后报送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局应当对定点服务单位上报的节地生态安葬申请审核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条件的,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在《舟曲县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六、逝者亲属向定点服务单位申请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所需提交材料
(一)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四)墓位证、骨灰寄存证和购买墓位、骨灰寄存格位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骨灰撒散的无需提供);
(五)经办人或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的骨灰撒散、骨灰深埋、骨灰寄存、壁葬、塔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现场图片资料。因特殊情况,经办人无法及时提供逝者身份证、户口簿、火化证明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定点服务单位提供《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3),经办人负责承诺,由定点服务单位向相关部门核实。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出具虚假火化、骨灰安葬或存放证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挪用、骗取、套取奖补资金。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二)定点服务单位在逝者亲属领取奖补资金后,不得实施变样留坟、立碑、骨灰再装入棺等违反奖补政策的行为;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单位及个人,由民政、财政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追还奖补资金;
(四)本奖补政策执行过程中遇上级部门政策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联系电话:0941-5122153
附件:1.舟曲县节地生态安葬协议
2.舟曲县节地生态安葬补奖审批表
3.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舟曲县民政局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