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藏乡江南、花开舟曲、靓丽城区”的建设理念,提升城市品位,彰显地域文化特色,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县新老城区楼宇外观风貌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楼宇外观风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立面造型、色彩、材质以及门窗、阳台、护栏、空调外机位、广告招牌等附属设施的外观形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维护城市整体风貌统一、协调的责任。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改变楼宇外立面颜色,严禁擅自更换、扩大、安装与原建筑风貌不符的门窗、护栏等设施,严禁进行破窗开门等其他影响楼宇整体风貌规划的改建、扩建或装饰装修行为。
三、即日起,各物业服务企业、属地社区应切实履行日常巡查与管理责任,对管理区域内正在进行的房屋装修活动建立台账,发现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城关镇人民政府、峰迭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外立面风貌情况进行排查。对擅自改变楼宇外观风貌的行为,应依法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对经责令整改拒不履行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固定证据后,移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查处。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在进行或即将开始装修的业主或使用人,凡涉及外立面可能变化的,应事先将装修方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告知属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发现方案可能影响外立面风貌统一的,应予以提醒,并可视情报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
希望广大居民及各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楼宇外观风貌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藏乡江南”的独特韵味,守护“花开舟曲”的靓丽景致,为建设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曲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舟曲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舟曲县峰迭镇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