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城乡居民朋友:
2026年春节将至,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及燃放“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空气对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高空明火飞行物,升空后火焰温度高,滞空时间长,漂移距离远,飘游方向不定,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对高压供电设备、通信设施、山林以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个人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现有库存“孔明灯”,由所有者自行妥善销毁。
三、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公安、应急管理、林草、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四、对因非法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身体伤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广大城乡居民要认真遵守本通告要求,主动维护公共安全,自觉做到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发现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应积极劝阻并及时举报。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941—5125466、县林草局0941—512238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41—5112315。
发生险情请及时求救:火警119、森林火警12119
特此通告
舟曲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