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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禁止破坏树木采摘松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07 16:51:18 来源: 花开舟曲 作者: 点击:

为切实保护全县森林资源、林木种质资源,维护森林生态系统平衡,坚决遏制抢采掠青、毁树采摘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保障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各类破坏性采摘和违规经营行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松林资源、生态公益林、天然林及各类林地林木均受法律严格保护,严禁一切破坏性采摘及违规收购、加工、运输行为。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县国有林区、集体林地范围内,未经许可擅自采摘松籽;

(二)严禁以砍伐松树、锯断主干、折损树枝、剥裂树皮、强力晃树致树木倒伏等破坏性方式采摘松籽;

(三)严禁使用棍棒猛击树干、树枝等粗暴方式采摘松籽,坚决杜绝损伤母树、影响林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四)严禁非法进入生态公益林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森林公园、未成林造林地、种苗培育基地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采摘松籽;

(五)严禁个人、团伙组织大规模进山无序采籽、抢青采籽、掠夺式采集松籽资源;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加工、运输、销售通过毁树、抢青、非法进山等方式违规采摘的松籽。

二、依法从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实施毁树采籽、抢采掠青、非法采集、违规收购运输等行为的,县林业和草原局将联合公安、属地乡镇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一)对抢采掠青、损毁林木母树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规采摘的松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造成林木损毁、林地植被破坏的,责令当事人限期补植复绿、修复生态,并依法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屡教不改、情节较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压紧压实属地监管管护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九二三林场要严格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属地管理和网格化管护责任,加大辖区松林资源巡查管控力度,重点加强偏远林区、重点生态区域、林区道路沿线的常态化巡护值守,及时发现、劝阻、制止各类违规采籽毁林行为。

各村组要广泛宣传本通告内容,深入开展护林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树立保护生态、护林爱林意识,自觉摒弃毁树采籽、抢青采摘等破坏生态的不良行为,营造人人参与、共同守护森林资源的良好氛围。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踊跃举报各类毁林采籽、非法购销松籽等违法行为,共同守护全县森林生态安全。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曲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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