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城区各商铺业主、经营者及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新老城区商铺装修行为,维护城市整体风貌,提升“藏乡江南 花开舟曲”城市形象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新老城区商铺装修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商铺门头牌匾设置管理
1. 申请指导制度:新老城区所有商铺门头牌匾的设置、更换,须提前将设计方案(含效果图、尺寸、材质说明等)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申请指导,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规范性技术指导意见。
2. 设置标准:门头牌匾须使用安全、耐用、环保材质,确保安装牢固;规格尺寸须与建筑立面及街道整体风貌协调,不得遮挡窗户、消防通道及影响相邻商户权益,严禁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3. 亮化美化:商户必须采用亮化字体,配套亮化设施,提升新老城区夜间景观品质。牌匾设计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二、商铺门前踏步及外立面管理
1. 风貌协调:商铺门前踏步(含台阶、门前铺装)装修应保持整洁、完好、有序。普通商铺门前铺装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品牌专卖店、连锁店可保留自身品牌风格与色调,整体效果须整洁美观。各商铺应配合做好门前绿化、亮化、美化工作,共同提升街区整体环境品质。
2. 风貌管控:严禁擅自改变商铺外立面颜色,严禁破窗开门、扩建台阶或实施其他影响新老城区楼宇整体风貌的改建行为。
3. 规范施工:装修施工须做好围挡和安全防护,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须事先办理占道审批手续;不得拆除或破坏承重墙、梁、柱等建筑结构,须符合消防安全及建筑结构安全规范;建筑垃圾须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严禁污染路面。
三、商铺装修施工要求
1. 施工报备:装修施工前,业主或使用人须将装修方案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并接受日常巡查管理。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2. 完工验收:装修完工后,申请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进行现场验收,就门头牌匾及装修是否符合风貌管控要求提出指导意见。对不按照设计、报备要求施工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查处;对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处理。
2. 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自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舟曲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新老城区各商铺业主、经营者及各物业服务企业自觉遵守,积极配合,共同营造整洁优美、规范有序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舟曲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