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正文

 索 引 号  scjdgljl/2021-00004
 信息名称  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42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公开日期  2021-05-14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程序 

张韬峰、毕涛委员:

你们提交的《关于加强市场监督,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提案》很好,具有较强的理论参考价值,尤其提到的我县烟酒经营商铺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现状、以及对策建议比较客观实际,符合我县县情。根据你的提案,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我局积极联合县教育局、县烟草局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各烟酒经营户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志。同时,强化对校园周边及相关商铺的日常监管,对全县校园内及校园周边经营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治,要求各经营户只得销售与学习有关的商品,不得销售烟、酒,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予以查处,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取得了良好成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大对相关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好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各位代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厚爱,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得到你们的关心和支持,同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特此答复。



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3日


上一条:关于对州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64号提案的答复
下一条:关于对县政协十五届五次会议第50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