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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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bm/2021-00393
 信息名称  舟曲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规定
 公开日期  2017-08-0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部门
 公开程序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舟曲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与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违背,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申请。

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根据《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处理。

对乡镇人民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联系方式;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名称;

(三)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四)申请审查的请求、理由和依据;

(五)提出审查申请的时间,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提出审查申请还应当提供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第四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异议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申请人提交的审查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通知其补正相关材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申请不予受理:

(一)已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已在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申请的;

(三)申请人已向其他异议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已受理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自异议审查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审查申请书副本,发送该规范性文件制发机关。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机关和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以及制定依据送交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以及制定依据的提交实行“谁制定谁说明、谁起草谁说明、谁执行谁说明”的原则,联合行文的由主办机关负责。

第八条 执行机关或制定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书面答复,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经催办5日内仍不提供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责令制发机关暂停该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规范性文件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查的,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期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可以实施书面审查,也可以根据需要,实地调查或召开由相关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法制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的时间不计算在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全面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合理性,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适当的,告知当事人异议不能成立及不能成立的理由;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主要内容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责令执行机关或制发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三)经责令自行修改或废止,但执行机关或制发机关拒不作出处理的,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应报请县人民政府对该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撤销,规范性文件的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期间,规范性文件可以继续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执行:

(一)继续执行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机关或制发机关认为需要暂停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暂停执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认为其请求正当,报经县人民政府决定暂停执行的;

(四)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暂停执行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终止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审查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的;

(二)审查处理意见作出前,该规范性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可以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未在规定期限按照审查决定的要求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或者仍然施行被暂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舟曲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依法追责。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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