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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0141-859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2018-2020年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10-28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省州属驻舟各单位:

《舟曲县2018-2020年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6日


舟曲县2018-2020年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视察甘肃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甘肃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甘办发〔2017〕68号)、《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两州一县”和18个深度贫困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18〕6号)和《甘南州贫困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州民发〔2018〕33号)文件要求,今年县上在完善救助接待,深入推进留守儿童、困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基础上,把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临时遇困人员的救助工作列为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给予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应急性、过渡性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燃眉之急,保障生存权益,发挥“兜底”作用的最后安全网形态存在,结合全县脱贫攻坚兜底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范围

(一)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局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特殊人群

结合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对现有五保、孤儿、城乡低保一二类边缘人群(空巢老人、留守困境儿童)、建档立卡应届贫困大学生家庭、建档立卡重度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经济困难老年人、建档立卡大病患者家庭、居家养老对象,以及农村居民家庭为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将父母推向社会,在整改过程中导致生活困难的,纳入临时性生活救助范围进行救助。

二、救助程序及标准

(一)依申请受理审核。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县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1.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审批权限。救助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民政局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在500元—5000元的(含5000元)由县民政局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25000元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3.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人数、因困难延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以我县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临时救助人数是指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的人数;困难延续时间是指根据申请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困难程度,按照其从临时性生活困境恢复到正常生活所需的天数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对于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按照一事一议要求,根据其家庭自我承担能力,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财政局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监督管理。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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