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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qxrmzf/2020-00018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舟曲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6-14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舟曲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69


舟曲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等相关规定,参照《甘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发〔20177号),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州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建立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机制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供养。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为特困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城乡统筹。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适度保障。立足社会发展水平,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加强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救助供养对象

1.对象范围。本方案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舟曲县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目前已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2.认定标准。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2)总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参考低保对象财产状况规定执行),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全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全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民政府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三)救助供养标准

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

2.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自主如厕、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进行综合评估。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政府根据全居民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疾病治疗、丧葬等所需费用,综合考虑地区差异、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并根据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1.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或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细化明确照料内容、看护范围、监管职责等,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民政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对智力残疾或患有精神障碍的特困人员,应指定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接收;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应协调卫计等部门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托管。

(五)救助供养申请审批县民政部门全面负责县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村(居)委会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1.申请及受理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或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情况说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还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主动帮助其申请。

4)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补充所有规定材料。

2.审核

1)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价、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要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2)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可视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可参照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程序进行。

3.审批

县民政局负责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

4.资金发放

县民政局按照审核情况,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花名册和拟发放名单,主动协调财政部门按时拨付供养资金集中供养的,资金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的,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救助供养终止

1.经批准享受特困救助供养的人员,有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救助供养,包括: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收入和财产状况不符合特困救助供养规定法定义务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本人、村(居)委会或者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原批准程序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2.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的,可继续享受助供养待遇。

3.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七)供养服务机构管理

1.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特困供养人员数量、分布和集中供养需求等,建设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并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

2.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并配置基本生活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辅助设施,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住院陪护、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可经卫计部门批准设立医务室或者护理站,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

(八)档案管理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和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协调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金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做好制度衔接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力度,重点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鼓励社会参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鼓励群众团体、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各项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等政策,引导、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医疗等服务机构,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服务。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学习贯彻《甘肃省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办法》,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乡镇工作人员、村干部和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充分利用专题宣讲、宣传栏(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宣传,断提高政策知晓度,使群众了解政策、求助有门。充分发挥供养服务机构的“窗口”作用,大力宣传救助供养工作取得的实效和涌现的先进人物事迹,营造全社会关爱特困人员、支持社会救助的良好氛围。

 

责任编辑:孙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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