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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2642-231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5-3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做到政策透明、标准明确、公平公正,确保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得到有效救助,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21号)和《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甘民发〔2016〕14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全县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原则;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建立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形成整体合力;坚持城乡统筹原则,统筹临时救助资金,城乡执行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救助标准参考因素。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人数、因困难延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以当地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临时救助人数是指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的人数;困难延续时间是指根据申请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困难程度,按照其从临时性生活困境恢复到正常生活所需的天数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二)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三)对于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按照一事一议要求,根据其家庭自我承担能力,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三、有关要求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申请受理程序、审核审批程序和救助方式等规定,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执行。

(二)全县临时救助指导标准自2017年3月16日起实施。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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