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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82619-293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2017年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7-05-3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017年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省级补助标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2017年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省级

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2016年我县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为421元、361元/人/月;农村一、二类低保分别为285元/人/月、249元/人/月,三、四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仍按2015年月补助水平执行;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56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525元。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保障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受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影响,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为此,县政府决定,今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

一、主要内容

(一)城市低保工作。2017年城市低保指导标准、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8%达到455元、390元/人/月,全额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按新确定的保障标准实现全额补助,差额补助对象要严格实现差额救助。各乡镇(社区)和县民政局要认真对保障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进行核定核算,确保保障对象认定准确和补助金补差准确;低保金的发放要严格实行差额发放,严禁按档发放,更不能按8%的比例平均提高所有保障对象的补助金额。城市低保对象的认定和补助金额的确定,必须由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确保补差合理、程序完善、对象准确、群众认可。

(二)农村低保工作。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现与扶贫脱贫线“两线合一”,一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85元提高至292元,二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49元提高至275元。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严格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重点保障一、二类对象基本生活的同时,促使其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不再提高。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在严格入户调查和申请对象定期报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乡镇要逐步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延伸到农村,确保对象准确,群众认可。

(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提高8.4%,其中:集中供养对象每年补助由5000元提高至542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年补助由3925元提高至4255元,县政府将按五保对象年人均600元标准配套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后,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602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855元。各乡镇和县民政局要继续抓好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工作和动态管理,及时清理和清退不符合标准的五保供养对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保障范围。

二、实施范围

在2016年底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集中、分散供养人数范围内实施。

三、资金筹措

(一)城市低保。共需保障资金2883.964万元,其中:中央和省政府补助2537.8883万元,县财政配套346.0757万元。

(二)农村低保。共需保障资金8327.758万元,由中央和省政府全额补助。

(三)农村五保供养。共需集中、分散供养补助资金427.82万元,其中:省级补助377.18万元,县财政配套50.64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程序。规范和完善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受理、评议、公示、审核、审批等操作程序,严格落实评议、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分类施保。按照保主保重的原则,并根据劳动能力、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科学分类,严格实行分类施保。

(三)实行动态管理。完善定期审核制度,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的及时退出低保。当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切实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及时发放资金。城市低保资金按月社会化发放;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通过“一折通”发放。不论按季发放还是按月发放,都必须保证在季初或月初由代办银行直接划入保障对象账户。

五、实施时间

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和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更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17年度为民办实事重点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强化工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确保全面完成。

(二)严格工作程序。县民政、财政部门要超前谋划、迅速行动,按照《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规定,深入开展家庭收入核算,严格落实入户调查、“3+1”综合认定办法和三榜公示制度,合理确定补差水平,切实做到操作程序规范、保障对象准确、补差标准合理、档案资料齐全。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87号)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6〕163号)有关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严禁资金在专户外运行和随意调拨专户内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救助资金。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各乡镇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实事任务按期完成,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七、工作责任

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协作单位:县财政局。

实施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上一条:关于2017年一季度信息报送采用情况的通报
下一条:关于印发县政府承接落实省州政府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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