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办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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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fbgs/2021-00056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1-06-15  失效日期 
 文  号  舟政办知〔2021〕30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甘资用发〔2020〕38号)及甘南州委办公室 甘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甘南办发电〔2020〕130号)精神,坚决守牢耕地红线,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现就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履职担当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全县农村宅基地管理较为薄弱,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农民合法权益。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各乡镇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按照城镇分批次用地的规定,依法依规组织报批材料。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依法配合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为农民申请宅基地提供服务。

二、依法规范审批,精简优化流程

全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必须从严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面积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坚决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村民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鼓励村集体和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村民新增宅基地需求。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一)申请审查程序。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二)审核批准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各乡镇政府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镇审批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

审批工作中,乡镇承担农业农村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立节、峰迭、城关、大川、曲告纳等5个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审查所管辖乡镇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一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各乡镇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乡镇审批机构和国土中心所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对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及时报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依程序组织报批。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或授权的机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乡镇审批机构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紧密协调联动,合力推动落实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政府要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做好职能划转移交工作,紧密配合,协调联动,扎实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确保农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按照县上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乡镇开展工作。各乡镇政府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指导村级组织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优化细化工作流程。各乡镇要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参照附件表单(附件1—6),结合实际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抓紧细化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

(三)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7.舟曲县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附件【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附件1、2、3、4、5、6、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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