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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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fbgs/2021-00036
 信息名称  《舟曲县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19-12-3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程序 

一、《意见》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发挥长久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甘肃省人民整改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办法。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一)、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二)、明确了资金来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主要由县财政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维修养护资金和中央、省、州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各乡镇村级供水工程在水费收入中除支付电费、水管员报酬等相关费用外,其余资金应全部用于工程维修养护,并纳入各村维修基金账户管理。

(三)、明确了基金管理制度。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工程建设综合技术服务站统筹使用,各乡镇维修养护基金分别由辖区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使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明确了基金使用条件。对政府投资的全县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生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维修养护项目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资金。对发生费用在2000元以下的维修养护项目,所发生费用应直接从水费中列支,原则不得使用维修养护资金。

三、《办法》出台的文件依据

(一)《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2015年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甘肃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1993年5月2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三)《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甘政办发〔2009〕227号)、

(四)《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02〕31号)、

(五)《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指导意见》(甘政办发[2018]140号)。

(六)《舟曲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舟政办知〔2019〕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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