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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制售假劣肉制品整治的提醒告诫函
2025-11-21   作者: 点击数:  

广大经营者及消费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市场秩序,现提醒告诫如下:

生产环节:

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过程控制、食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等制度,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加工,并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未经许可或备案生产加工肉制品,及超许可或登记范围生产加工肉制品;

2.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原料肉;

3.严禁在肉制品加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如使用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以其他畜禽血产品假冒鸭血制品;以涂抹香膏、血液等方式生产加工假劣肉制品;

4.严禁在肉制品生产加工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食品配料表标识与生产实际投料不符;

5.严禁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商标、生产许可证号(小作坊登记证号)等;

6.严禁以贴牌、仿冒等形式生产加工“山寨”肉制品。

流通环节:

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肉制品。如以鸡鸭肉冒充牛羊肉、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2.严禁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肉制品;

3.严禁销售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及肉制品。我县群众年底都有宰杀土猪、腌制肉臊子的习惯。每到年底,各乡镇农户都将自家宰杀好的猪肉拿到市场上销售,在此,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农户:农户自家养殖屠宰后整猪肉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及肉品品质合格证明方可上市场交易。对未经检验检疫上市交易的肉制品,我局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依法没收所销售的肉制品,并对销售者依法做出立案处罚的决定。

4.严禁以任何形式在任何场所对所经营的肉制品进行虚假宣传。

餐饮环节:

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并严禁以下行为:

1.严禁使用来源不明、污染物质超标、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证货信息不符的肉;

2.严禁使用超保质期及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的肉及肉制品;

3.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4.严禁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冒充“原切肉”“鲜切肉”“纯肉”等。

网络经营环节:

电商平台应严格履行对平台内肉制品经营者的资质审核,以及对经营者发布的肉制品商品信息的检查监控等责任。肉制品网络经营者应依法公示证照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请全县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牢记“食品安全无小事、责任在身重于山”,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同时,希望广大消费者对肉制品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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