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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森林防火知识宣传
2025-11-24   作者: 点击数:  

      秋冬风干物燥,山林火险进入高发期。每一处未熄灭的烟头、每一次违规野外用火,都可能成为引燃山林的“导火索”。正值森林防火宣传关键期,排查治理风险隐患、筑牢安全防线,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林+火”=“焚”

森林防火没有旁观者

干燥天气,森林草原火险隐患增大

森林防火进入关键期

一起学习森林防火知识


守护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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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扑救森林火灾的基本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打小是指扑打刚发生的火,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打早是灭火的前提,打小是灭火的关键,打了是灭火的核心。

森林火灾法律法规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牢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1. 不准携带火种进山;

  2. 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

  3. 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

  4. 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

  5. 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6. 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

  7. 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8. 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 不准在林区内狩猎防火驱兽;

  10. 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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