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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曲县河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试行) |
| 2017-12-18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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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江河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及时公开,上下游左右岸工作动态的共享通报机制,加快河长制各项工作,推动水环境的保护管理, 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共享责任主体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乡河长制办公室。 第二条 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一)及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报送、早交流。重要信息、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 为实现江河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河长制工作信息及时公开,上下游左右岸工作动态的共享通报机制,加快河长制各项工作,推动水环境的保护管理, 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河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信息共享责任主体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乡河长制办公室。 第二条 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一)及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发现、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报送、早交流。重要信息、紧急或重要信息报送应直呈直报。 (二)准确。实事求是,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四)规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信息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共享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数据互通三种形式,做到信息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 (一)信息公开 1.主要内容。县乡级河长名录、河长制工作职责、河长制工作制度、江河治理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处理情况;实时监控江河状况,随时报送信息、图片,大力宣传各乡镇做法,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同时,县、乡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投诉平台,公开监督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渠道。建立“舟曲县河长制工作微信群”、“舟曲县河长制工作微信公众平台”,在县政府网站开辟“河长制动态”专栏,及时宣传全县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树立河长公示牌及河湖信息公示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注河库、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乡镇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相关责任单位联络员、县河长制办公室全体人员按照“单位+联络员姓名”(如:环保局+李XX)格式标注入群。群里所有人员要落实保密原则,不得将群内信息对外泄露,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3.公开频次。河长制工作方案、政策、文件以及工作推进动态类信息需及时公开;江河河长及江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 1.主要形式。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舟曲县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对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通报内容。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县级总河长、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各乡镇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的协调解决及处理情况;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督察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江河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3.通报范围。县级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州河长办、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河长办。 (三)数据互通 1.主要内容。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江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江河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水质监测和水文、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防汛防洪、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上下游互联互通等江河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影像资源。 2.实现途径。建立县河长信息平台,整合水电、环保、国土、卫生、农牧、林业、气象等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有监测站点功能,实现监测数据报送、工作即时通讯、巡河信息管理、责任落实督办、投诉和危机事件处理等信息共建共享,建立起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技术监测为核心的全县河库管理保护网络,实行成员单位间的基本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终端APP等,建设江河治理、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创建“智慧河长”,推进有关江河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江河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3.保密要求。涉密数据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四条 信息通报指出的问题,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第五条 在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确。 (三)高效。以第一手情况、第一道研判、第一时间报送作为工作目标,为实施和推进河长制工作掌握情况、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保障服务。 (四)规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信息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第三条 信息共享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数据互通三种形式,做到信息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 (一)信息公开 1.主要内容。县乡级河长名录、河长制工作职责、河长制工作制度、江河治理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处理情况;实时监控江河状况,随时报送信息、图片,大力宣传各乡镇做法,及时曝光反面典型;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同时,县、乡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湖管理保护问题投诉平台,公开监督电话,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2.公开渠道。建立“舟曲县河长制工作微信群”、“舟曲县河长制工作微信公众平台”,在县政府网站开辟“河长制动态”专栏,及时宣传全县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树立河长公示牌及河湖信息公示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注河库、保护河库的良好氛围。乡镇级河长和河长制办公室联络员、相关责任单位联络员、县河长制办公室全体人员按照“单位+联络员姓名”(如:环保局+李XX)格式标注入群。群里所有人员要落实保密原则,不得将群内信息对外泄露,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3.公开频次。河长制工作方案、政策、文件以及工作推进动态类信息需及时公开;江河河长及江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 1.主要形式。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舟曲县河长制工作信息简报,对河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通报内容。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县级总河长、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各乡镇各部门河长制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的协调解决及处理情况;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督察情况;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危害江河保护管理的重大突发性应急事件处置;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3.通报范围。县级总河长、河长、相关负责同志,州河长办、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及河长办。 (三)数据互通 1.主要内容。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江河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江河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水质监测和水文、气象、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防汛防洪、电站生态下泄流量监管、上下游互联互通等江河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影像资源。 2.实现途径。建立县河长信息平台,整合水电、环保、国土、卫生、农牧、林业、气象等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有监测站点功能,实现监测数据报送、工作即时通讯、巡河信息管理、责任落实督办、投诉和危机事件处理等信息共建共享,建立起以政府监管、社会监督、技术监测为核心的全县河库管理保护网络,实行成员单位间的基本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终端APP等,建设江河治理、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创建“智慧河长”,推进有关江河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江河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3.保密要求。涉密数据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第四条 信息通报指出的问题,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第五条 在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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