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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曲县河长制工作县级会议制度(试行)
2017-12-18   作者: 点击数:  

为规范和推进河长制工作,保障江河库渠保护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河长制工作会议制度。根据《舟曲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县级总河长会议、县级河长会议等制度。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河长,乡镇级河长,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总河长同意,可另行召开。

第三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确定召开,会议议题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整理提出,报请总河长审定。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四条  会议主要事项:研究决定河长制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研究确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研究河长制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经县级总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会议完成议题后,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河长审定签发后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级河长承办。

二、县级河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河流所经有关的乡镇级河长,相关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责任人,县河长制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乡镇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河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级河长决定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审定,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筹备。

第三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辖江河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辖江河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河长同意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由县级河长办公室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县级河长审定签发后印发。

第五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及乡镇级河长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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