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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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jtysjl/2022-00057
 信息名称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舟交罚( 2022) 01 号
 公开日期  2022-03-12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公开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 舟交罚( 2022) 01 号

曹*得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

当事人

公民

姓名

曹*得

性别

身份证号

623***1970********

住址

舟曲县坪定乡****村**号

职业

驾驶员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138****4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2年2月14日,我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舟九公路执行任务时,当场查获曹*得驾驶甘P76***号长安小型客车违法出租客运活动,经对当事人曹*得和乘客分别调查询问笔录,现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

以上事实违反了 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 ,依据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  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舟曲县交通运输局开具甘肃省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舟曲县人民政府或者甘南州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舟曲)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印章)

                                   2022年3月12日


文书送达回证

案由: 曹*得涉嫌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案  

送达单位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受送达人

曹*得

代收人


送达文书名称、文号

收件人签名

(盖章)

送达

地点

送达

日期

送达

方式

送达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交罚(2022)01号




直接

李*和





































 

 

舟曲县交通运输局

   

备注:

注:1.如受送达人不在场的,可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且在备注栏中写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2.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为单位的,交单位收发室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员在场,说明情况,并在备注栏中写明拒收事实和日期。送达人在备注中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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