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环舟罚字【2024】01号
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名称:舟曲绿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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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在地: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江盘乡河南村干壳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3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将洗涤剂添加剂苋菜红色素稀释液排放到外环境,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形成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 年3月21日以 《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舟罚告【2024】01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辨权(听证申请权)。截止 2024年3月29日,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罚款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后至我局办理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按照通知书内缴款识别码或二维码于十五日缴清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