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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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swjl/2022-00047
 信息名称  关于拱坝河和中路河博峪段河道采砂禁采期与禁采区的公告
 公开日期  2021-07-02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水务局
 公开程序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我县拱坝河和中路河河道采砂禁采期与禁采区。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采期

拱坝河和中路河博峪段河道采砂禁采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河道范围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

二、禁采区

1.根据《舟曲县拱坝河流域和中路河博峪段河道采砂规划(2020-2025年)》,除划定的可采区和保留区范围以外,其余河段均为禁采区。拱坝河禁采区:拱坝河干流起点花草坡至下游武坪镇坝子村,禁采区长度大约为25千米;支流铁坝河起点尕地诺至下游铁坝村,禁采长度大约为11千米;中路河博峪段16.8千米,累计可采区长度577米,保留区长度3200米,其他河段均为禁采区。

2.桥梁、过河电缆、管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3.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监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三、有关要求

1.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禁止一切采砂活动,所有采砂机械设备撤离禁采区。如遇特殊情况,需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进行河道清淤、整治疏浚的,应由所在河段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方案,报县河道采砂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改变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县河道采砂管理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和禁采期。

2.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河长制”和防汛责任要求,建立健全河道采砂属地监管责任机制,全面履行河道采砂属地现场监管职责。

3.县水务、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整治和禁采工作。对无证采砂和不按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高程、总量等要求采砂的,在禁采期、禁采区内拒不停止采砂活动,不撤离采砂机械设施,不按规定清除废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不落实沙坑回填、平整措施及其他影响河势稳定的,坚决依法严惩。对阻碍、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五、举报电话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县水务局0941-5122152,县河长制办公室0941-5122572,县水政监察大队0941-5128333。

                                                              



舟曲县水务局

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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