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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峰迭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
| 2025-09-05 作者: 点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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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迭镇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加快推进峰迭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依据国家和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乡镇实际,制定本制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本制度适用于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于从业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审核、共享、公开、更正、使用、监督及其他管理活动。 (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镇市场监管领域全面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二)将更多事项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将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对有不良信用记录、风险高的,要加大抽查力度,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可适当减少抽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不对外公开公示,企业可通过“信用中国(甘肃)”网站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报告栏目自主下载查询本企业评价报告。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及自然人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分级分类监管。 (四)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使用及监管措施的实施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原则: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激励惩戒原则:对守信主体给予激励,对失信主体实施惩戒,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市场主体和自然人信用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二、信用信息采集与管理 (一)采集范围。 基本信息:包括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经营范围等;自然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等。 信用行为信息:涵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信息;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纳税、社保缴纳、合同履约等经营和社会活动中的信用信息。 其他信息:如获得的表彰奖励信息、社会公益活动参与信息、行业协会商会评价信息等。 (二)采集方式。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业务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以及市场主体和自然人自主申报等多种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三)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对采集到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存储、规范管理,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明确信用信息的更新周期,及时更新信用信息,保证信息的时效性。 严格遵守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相关规定,防止信用信息泄露和滥用。 三、信用评价与分级 (一)评价指标体系。遵纪守法:主要考量市场主体和自然人遵守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如行政处罚次数、行政诉讼败诉次数、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 诚信经营:涉及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商业信誉等,如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合同履约率、产品质量状况、售后服务水平等。 (二)评价方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对象为在舟曲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存续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行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许可管理、经常性行业相关监督、投诉举报、行业相关监测、行政处罚和公众评价综合评定。 (三)信用等级划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信用得分,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A级(优秀):表明市场主体和自然人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诚信意识强,社会责任感高。 B级(良好):代表信用状况较好,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基本的商业道德,偶尔存在一些轻微的不规范行为,但未对信用状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C级(一般):信用状况一般,存在一定的失信行为或风险隐患,需要加强监管和引导,督促其改进信用状况。 D级(较差):反映市场主体和自然人信用状况较差,存在较多的失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商业道德,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四、分级分类监管措施 (一)A级(优秀)主体监管措施。减少检查频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和上级交办任务外,在日常监管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实行容缺受理(非关键材料缺失时可先予受理并承诺限期补齐)。策扶持倾斜: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项目申报、政府采购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推荐。 表彰与宣传:定期对A级信用主体进行表彰,通过乡镇政府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宣传栏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树立诚信典范,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B级(良好)主体监管措施。常规检查频次:按照正常的监管计划和频次进行检查,每年检查次数控制在2次左右,确保对其经营活动和信用状况进行有效监督。政策宣传与辅导:加强对B级主体的政策法规宣传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帮助其了解最新政策要求,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引导其进一步提升信用等级。 鼓励与引导:鼓励B级主体持续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对其在诚信经营方面的积极表现给予肯定和鼓励,引导其向A级信用等级迈进。 (三)C级(一般)主体监管措施。增加检查频次:适当增加检查频次,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加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失信行为和风险隐患。重点监管关注:将C级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建立监管台账,详细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确保整改到位。警示约谈:对于存在失信行为或信用风险的C级主体,及时进行警示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约谈情况和整改报告纳入信用档案。 (四)D级(较差)主体监管措施。严格监管执法:大幅增加检查频次,不定期进行突击检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4次,加强对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和监控,建立工作约谈制度,对行政相对人的失信行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其严格经营、诚信守法,并限期整改将,D级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联合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信用修复培训与指导:督促D级主体参加信用修复培训,指导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在信用修复期间,持续加强监管,确保其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只有在完成信用修复且信用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后,才逐步解除相关惩戒措施。 五、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 (一)信息公示。在政务服务大厅显著位置,设立信用信息公示专栏,及时向社会公示各类市场主体和自然人的信用等级、信用评价结果及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隐去部分敏感信息)、信用等级、失信行为描述、处罚措施等,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明确公示期限,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公示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息归档和处理。 (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上级政府部门、其他乡镇以及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的信息共享与合作。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共享。 积极参与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共同对守信主体实施激励,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鼓励信用主体以“自愿填报+信用承诺”等方式,实施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 六、信用异议处理与修复 (一)异议处理。市场主体和自然人对信用评价结果、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价结果或信息公示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乡镇信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乡镇信用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及时予以更正,并重新评定信用等级;异议不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信用修复。 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修复自身信用。失信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后,可以向乡镇信用管理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修复申请应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整改报告、相关证明材料等。乡镇信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失信主体的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和核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信用修复,将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从失信名单中移除或调整其信用等级。信用修复后,相应的惩戒措施予以解除。明确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和标准,加强对信用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七、监督与保障 (一)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监管措施实施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对信用监管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和监督管理,防止在信用监管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信息等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保障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和信用信息采集。加强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提高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参与度。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确保信用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 八 、附 则 本制度由峰迭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持续改进。 峰迭镇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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