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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藏镇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
2025-02-05   作者: 点击数:  

巴藏镇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叫醒叫应和应急响应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提供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巴藏镇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全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信息,包括防汛预警信息、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第三条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第四条  预警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有可能造成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或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严格落实“综合防、专业救、抓统筹”的工作机制。镇应急管理指挥室要加强与涉灾部门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开展会商研判,做好自然灾害综合预警信息审核、统一发布、评估检查等工作,在各单灾种主管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的基础上,及时向相关责任人和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第六条 镇属各单位及各村等部门依法履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职责,落实“专业防、前期救、管行业”的工作要求,分别负责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险、气象灾害等行业单灾种监测预警,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关灾种的监测预警,通过行业渠道及时发布,做好相应的叫醒叫应工作,落实“事前”“事中”各项防御应对措施,配合做好“事后”应急救援等工作。

第七条 各村及镇属各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发布需求,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多途径、多手段及时让公众获取预警信息。

第八条 各村及镇属各单位应加强灾害应对指示的宣传和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  预警信息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预警、规范发布”的原则。

第十条  预警信息发布严格执行预警发布制度。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相关行业部门发布预警内容,相关行业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后由镇应急管理指挥室第一时间向各村及镇属各单位转发。

气象局制作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包括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14类),由应急局、自然资源、水务、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发布后,由镇镇应急管理指挥室通过短信平台、微信及时向各村转发。

第十一条  省、州、县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行业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由对应级指挥部(办公室)或行业部门负责传达镇政府后,由镇政府应急管理指挥室及时向各村转发。

第四章  预警信息传播与叫醒叫应

第十二条  预警信息传播要面向公众和面向各村及镇属各单位责任人、有关联任务的领导干部、风险隐患负责人等防范应对责任人。要广泛运用政务网、工作联络群、手机短信、传真、微信和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公众共享发布各类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要落实叫醒叫应机制,坚持逐级向下传达、逐级向上反馈的原则。各村及镇属各单位责任人接到预警信息并采取应急措施后要及时反馈,确保既要“叫醒”也要“回应”。

第十四条 镇应急管理指挥室在接到相关行业部门的预警信息,通过巴藏镇微信群、短信平台等渠道,向相关责任人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五条 镇应急管理指挥室负责协调各村通过应急广播、微信、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紧急情况下,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群要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并在预警信息解除前滚动播发。

第十六条 各村镇属各单位通过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达到与自然灾害防御相关的单位、村各级责任人及具体工作人员,村干部、灾害信息员、地灾群测群防员、护林员(草管员)、各村网格员等灾害防御责任人。并督促村组预警到户,对未回复信息人员要上门告知,确保叫应全覆盖。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警报盲区,应当充分发挥基层信息员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通过走街串巷、进村入户,采用流动喇叭、鸣锣吹哨等传统手段传递预警信息,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加强自身安全防护,配合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五章  预警响应措施

第十七条 各村及镇属各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对防范工作,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害。

应采取的措施:

1、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各村地质灾害隐患点及风险区要做好群众警戒,检查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后续预警信息接收掌握,及时向辖区所属人员通报预警指令,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3、各村及镇属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建立通信联络,做好指挥调度工作;风险区加强信息报告,每一小时汇报有关情况;

4、应急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巡查、监测,做好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同事做好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做好风险区人员转移、疏散或撤离、安置等准备工作,接到转移指令后,迅速组织实施;

7、各村及镇属各单位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各村及镇属各单位要依据职责,制定本单位预警响应工作手册,将各项应急任务明确到人,按照应急响应流程,细化不同预警情况下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镇应急管理指挥室要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协调联动机制,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为工作联系人,负责预警信息相关工作,确保预警传递信息准确、规范、高效。

第二十条  统筹建设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立专职机构,配备相应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守和领导带班工作制度、未及时接收、处理预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四)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六)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

(五)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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