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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scjdgljl/2025-00042
 信息名称  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公开日期  2025-11-13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程序 

2025年,舟曲县市场监管局紧盯群众利益,强化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守护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为重点,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将2025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舟曲县钰瑶丹商贸有限公司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8月8日,舟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舟曲县插岗乡钰瑶丹商贸有限公司餐饮部后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后厨所使用的中肴牛肋骨、味道演义火锅底料、黄金大饼等食品原料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产品检验报告或“电子一票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三天内整改完成。

2025年8月14日回访时,该店负责人仍不能提供中肴牛肋骨、味道演义火锅底料、黄金大饼等食品原料的产品检验报告或“电子一票通”正规进货票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其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属于首次违法,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坚持严查重处,对违法企业或个人形成有效震慑,守牢食品安全底线。同时,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商品的法律义务。

案例二:舟曲县张元顺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9月2日,舟曲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舟曲县城关镇北街村张元顺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1.该诊所的部分药品未按温度要求储存,药品阴凉柜未启用;2.使用的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5ml、纱布绷带、无菌敷贴等),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诊所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三天内整改完成。

2025年9月15日回头看时,该诊所对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相关要求仍未整改落实,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属于首次违法,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虽是一起诊所使用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普通行政处罚案件,但其反映的问题深刻,揭示的风险典型,医疗器械安全无小事,必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本案的成功查办,不仅惩治了违法行为,更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良好效果,对全县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基层监管执法乃至公众用械安全认知都具有重要的警示和指导意义。

案例三:甘南州各皂坝农旅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经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不合格案

2025年5月15日,我局收到舟曲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发来的No:ZQ-BZBG2025011、ZQ-BZBG2025012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两份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检的甘南州各皂坝农旅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餐碗、水杯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5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送达了两份检验报告,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舟)市监责改〔2025〕9号责改通知书,该公司食品安全负责人当场确认签字签收,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餐饮具规范流程进行现场指导整改。

2025年7月29日,我局再次收到舟曲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发来的No:ZQ-BZBG2025019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显示所抽检的甘南州各皂坝农旅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餐盘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现场核查,下达了(舟)市监责改〔2025〕14号责改通知书,告知了法律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并再次现场指导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流程。当事人表示检验报告已收到,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进行复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技术赋能监管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执法闭环与监管韧性,通过“首次抽检—责令整改—跟踪复检—依法查处”的过程,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揪住不放”的决心和“一查到底”的执法连续性。本案的成功查办,体现了执法不是走过场,而是动真格,警示了所有餐饮服务者,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对于屡教不改者,法律规定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来源:舟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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