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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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fzhggjl/2023-00008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舟曲县优化营商环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的通告
 公开日期  2023-05-3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
 公开程序 


关于公布舟曲县优化营商环境举报投诉受理方式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三抓三促”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现将我县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公布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以下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举报。

1、对中央和省州县有关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决策贯彻执行不力、工作不落实或者因本部门、本单位违规而损害营商环境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府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和时限办理的。

3、政务服务漠视企业和群众诉求,违反“放管服”改革、“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等行政审批有关规定,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无故拖延,让企业和群众多头炮、来回跑等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的。

4、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5、对涉企优惠政策不予落实的。

6、利用职权向服务对象“索、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利用职权违规指定、委托中介服务的。

7、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未公开的。

8、在招商引资服务企业中,服务意识不强,对企业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不予解决,影响项目进展、企业发展,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9、对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扯皮、处理不力,以各种借口威胁刁难、打击报复举报者,损害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10、其他损害营商环境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属于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的。

2、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3、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的。

4、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

二、受理原则及举报方式

1、舟曲县优化营商环境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2、举报投诉电话:0941—5221855

(举报时间:工作日上午8:30—下午18:00)。

3、举报投诉邮箱:1131006473@qq.com。

4、现场举报投诉:舟曲县统办楼3楼发改局县营商办。

三、受理流程

1、受理登记:舟曲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受理范围条件的举报投诉,进行确认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向举报投诉者说明不予受理的依据和理由。

2、分类办理:舟曲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和属地等情况,区分问题的性质和类型,转交相关乡镇、部门办理。对涉及干部作风、涉嫌违纪违法的,转交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3、回复反馈:乡镇、部门在接到交办事项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遇到举报投诉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经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视情况延长至10个工作日。事项办结后,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反馈举报投诉者,并征求举报投诉者对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不满意的,转回办理部门或乡镇重新办理。

4、督办回访:对交办的举报投诉事项,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回访了解举报投诉者的意见建议,记录回访结果。

四、注意事项

1、电话举报投诉时请说明时间、事由、个人信息等相关情况。

2、现场及邮箱举报投诉时,请注明时间、事由、姓名、联系方式等,如有相关证据材料请一并提交。

举报投诉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3、举报投诉者应当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不得虚构和捏造事实、制造伪证假证,严禁借举报投诉名义诬告、陷害他人。


舟曲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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