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各股室:
现将《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信用应用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信用应用报告制度》
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28日
附件:
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信用应用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局在行政审批领域中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信用报告,是指通过对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而形成的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或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条 充分认识推进行政审批领域中应用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一)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
(三)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和提升社会诚信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
(四)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股室结合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以及工作职责,重点在下列行政审批事项中,将相关信用主体的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
(一)投资建设类审批;
(二)市场准入类审批;
(三)农业事务类审批;
(四)社会事务类审批;
(五)现场勘查、勘验;
(六)企业备案类项目。
第五条 信用报告可从以下渠道获取:进入“信用中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进行下载。
第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审批领域中使用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行政审批的必备条件;
(二)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依法向上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和更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三)逐步建立健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机制;
(四)同等条件下,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诚信承诺”、“容缺受理”和“绿色通道”等便利化支持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领域使用信用报告时,应依法做好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工作,未经信用信息主体同意,不得将其信用报告及相关内容提供给其他部门、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 在办理项目备案、申报、审批前30日内提供的信用报告均为有效,凡在时限内的信用报告均可再次使用。
第九条 本制度由舟曲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