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编办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信用+监管”机制,有效防止和减少事业单位违规行为发生, 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行业自律,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化,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领域信用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根据县营商环境办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法人推行信用监管分级分类制度,信用主体及法人包括依法申请设立或备案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办职责,按照县营商环境办要求,统一进行归集公示, 对监管事业单位中涉及的单位及法人,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管理的事业单位及法人信用水平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一年内量化分级、日常监督检查、 投诉举报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红黑名单”,以及上级和县直其他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第五条 上报的失信行为信息应当真实有效,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及法人的合法权益。失信行为信息提供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根据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 对事业单位和法人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和服务,信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A级为信用优良;B级为一般失信;C 级为严重失信。
第八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具备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九条 同一处理决定中具备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第十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法人,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和专项检查外,免予日常巡查检查;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B级的事业单位和法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
(一)适当增加日常检查频次,在双随机抽查中列为检查对象;
(二)加强对事业单位和法人的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等服务工作,帮助其提升依法执业水平;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C级的事业单位和法人,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依法加强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二)加大日常检查和双随机抽查力度,并实行动态监管;
(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防范信用风险;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一般失信行为,采取口头信用提醒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告知当事人,对于严重失信行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或诚信约谈等方式告知当事人。采取书面信用提醒方式的,应当将失信信息书面通知当事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采取约谈方式的,应当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对法人应当约谈其本人。约谈内容包括指出失信行为, 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督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第十四条 编办领域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法人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后期经过认定进行撤销,或进行信用修复的,编办将根据办理结果,更改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共舟曲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舟曲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