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医疗保障局
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的监管。
第三条 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医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策略,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章 分级标准
第四条 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的规模、服务能力、信用状况、违规记录等因素,将其划分为A、B、C三个监管等级。
A级:规模较大、服务能力强、信用记录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规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
B级:规模中等、服务能力一般、信用记录较好、偶有轻微违规行为的定点医药机构。
C级:规模较小、服务能力较弱、信用记录较差、存在较多违规记录的定点医药机构。
第五条 医保局每年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监管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分类监管措施
第六条 对不同监管等级的定点医药机构,采取以下分类监管措施:
A级定点医药机构:实行“信任监管”,减少现场检查频次,主要通过数据分析、远程监控等手段进行监管。
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指导,鼓励其发挥示范作用。
对其轻微违规行为,采取提醒、约谈等柔性监管方式。
B级定点医药机构:实行“常规监管”,保持适当的现场检查频次,结合数据分析、投诉举报等多渠道信息进行综合监管。
加强对其业务培训的指导,提升其服务质量和合规意识。
对其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视情况调整监管等级。
C级定点医药机构:实行“重点监管”,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频次,采用突击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
加强对其财务、信息系统等关键环节的监控,防止基金流失。
对其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并考虑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七条 对参保人员的监管,根据其行为特征进行分类管理,对存在骗保、套保等行为的参保人员,加大查处力度,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管理。
第四章 监管机制
第八条 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第九条 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设立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实施信息化监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建立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对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行为的实时监控和预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医保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二条 医保局将根据工作实际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