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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sjjl/2025-00004
 信息名称  舟曲县审计局关于印发《舟曲县审计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25-07-23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审计局
 公开程序 

舟曲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舟曲县审计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分类监管制度》的通知


县“三农”资金审计中心,各股室:

现将《舟曲县审计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曲县审计局

2025年7月23日




舟曲县审计局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审计从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提高审计机关审计公信力和审计人员诚信意识,促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审计、诚信审计、文明审计、廉洁审计,不断提高审计质量,不断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二、监管对象

以审计机关监管信用信息为基础,对审计机关在职在编人员、临时外借外聘参加审计业务的协审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分类、标记和公示。

三、监管办法

信用分类监管由审计局办公室牵头,审计项目承办科室负责,实行动态管理,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组成员参加审计项目情况进行信用评估、分级分类,建立信用台账,并报送至审计局办公室。联合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牵头科室负责建立信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四、信用分类

(一)信用风险分为守信、轻微失信、严重失信3个类别,守信标识为红色,轻微失信标识为黄色,严重失信标识为黑色。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信用风险类别为守信。

1.如实、完整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

2.依法获取、记录、保存、使用审计证据;

3.保守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在遇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主动向审计机关报告并提出回避申请;

5.外聘人员提供真实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性资料;

6.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轻微失信。

1.对审计发现的轻微问题隐瞒不报;

2.审计证据的获取、记录、保存、使用与《国家审计准则》规定不符,但未产生严重后果;

3.因工作疏忽、失误等无意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4.在遇到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未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回避,但未影响审计结果;

5.外聘人员提供的学历、职称、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性资料不真实。

(四)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风险类别为严重失信。

1.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提交虚假审计报告或者相关文书、资料;

2.篡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3.故意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或以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获取利益;

4.在遇到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时,故意不向审计机关报告,并且直接影响审计结果;

5.严重违反审计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结果运用

(一)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当及时公示,相关人员有异议时,可以向审计局办公室提出核查申请。

(二)对产生的黄、黑名单信息由审计局办公室按规定报送县信用主管部门,由县信用主管部门统一披露。报送的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失信人姓名、职务、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称、身份证号码、参加审计项目名称、主要事实行为、失信级别类型等。

(三)失信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为五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被披露失信人可以使用信用修复机制,提出整改措施和信用修复申请,经审计局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失信人加以标注修复。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删除相关失信信息。

(四)对守信和失信人员分别采取激励和惩戒措施。在提拔任用、安排培训、评优评先等方面,优先考虑守信审计人员,对失信且信用未修复人员不予考虑,并且不再安排担任审计项目组长;对守信外聘人员优先安排参加以后审计项目,对失信外聘人员不予继续聘用。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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