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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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20191207-173900-893
 信息名称  关于建立舟曲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公开日期  2018-06-2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公开程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省州属驻舟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甘肃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84号)以及《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甘南州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231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力度,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机制,县政府决定建立舟曲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

总召集人:邓贵忠    县政府副县长

召 集 人:全旦交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郭永辉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冯晓宏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网管办主任

          鲁  勇    县综治办副主任

郭晓云    县委农办主任

王治权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白俊平    县法院副院长

张升平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闫朝辉    县发改局局长

刘雪林    县教育局局长

刘春万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次力    县司法局局长

王建军    县财政局局长

仇为民    县人社局局长

薛闵建    县住建局局长

杨永良    县农牧局局长

戴仁谦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文广局局长

李晓娟    县卫计局局长

张云霞    县统计局局长

周识宇    县扶贫办主任

李土生    县工会主席

刘建红    团县委书记

任秀红    县妇联主席

夏桂兰    县法制局局长

杨曙光    县残联理事长

杨泽华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宇荣    县关工委办公室副主任

闫文华    县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

辛林文    县国税局局长

尕藏扎西  县地税局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郭永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联席会议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向县政府提出建议;组织协调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各部门沟通与协作,细化职责任务分工,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健全救助保护机制;督促、检查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及有关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

(二)按照会议召集人的要求,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形成会议决定事项初审意见后报联席会议审定;

(三)负责联席会议商议事项的汇报或工作情况通报;

(四)负责督促联席会议确定事宜的落实;

(五)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分工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职责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县委网管办。指导全县重点新闻网站、主要商业网站通过微博、微信、客户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专项宣传活动,引导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建立农村留守儿童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依法清理网上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营造绿色网络生态。引导网络公益平台、相关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二)县综治办。督促指导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重要内容,根据《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乡镇严格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三)县委农办。督促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三农”工作重要内容予以安排部署。

(四)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配合有关提案单位做好未成年人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工作,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制,强化家庭监护监督干预政策,明确部门职责定位,建立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制度,构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五)县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案件,进一步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司法权益保障工作,为处于无人监护或者遭受监护侵害等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指定监护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配合做好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为开展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六)县检察院。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犯罪,依法追究失职父母以及其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逮捕、起诉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对检察环节涉罪留守儿童进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救助被害留守儿童,积极参与关爱留守儿童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查处相关领域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强化对公安、法院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

(七)县发改局。加大投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设施建设力度,将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农村寄宿制学校纳入相关专项规划,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监护照料需要和入学需求。

(八)县教育局。指导各乡镇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作,督促中小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加强教育关爱,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指导各乡镇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指导各乡镇和义务教育学校开展控辍保学工作,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督促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落实和完善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

(九)县公安局。督促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做好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及时受理强制报告主体报告的信息,第一时间出警调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强制报告责任人协助派出所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带离护送、协助就医等工作,做好立案侦查、调查取证、伤情鉴定等工作,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严厉惩处各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的犯罪,及时表扬和奖励主动报告信息的群众和社会组织;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应急处置情况,配合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安全处境、监护情况等调查评估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有序推进符合落户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家属落户。

(十)县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加大对相关部门开展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的组织、协调、检查力度,指导各乡镇司法所通过社区普法、针对重点对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

(十一)县财政局。指导各乡镇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支持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普惠性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指导支持民政等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各乡镇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财政、金融等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十二)县人社局。推动落实国家、省州县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指导各乡镇广泛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促进就业政策,加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有针对性地推荐用工岗位信息或创业项目信息。

(十三)县住建局。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农民工及其家属纳入保障范围,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满足其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十四)县农牧局。推动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农牧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广泛开展各类实用技术培训、咨询、示范和推广服务。稳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切实保障外出务工农村劳动力土地权益。

(十五)县文广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引导未成年人父母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律意识。指导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媒体客观审慎报道农村留守儿童事件,广泛宣传报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先进典型,营造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齐抓共管的关爱保护氛围。

(十六)县卫计局。指导全县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及时接收救治遭受侵害或意外伤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协助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伤情鉴定、身心健康状况评估等工作。指导全县卫生计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指导服务机构为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计划生育服务。指导推动各乡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下村活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属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

(十七)县统计局。指导各乡镇将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纳入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有关调查范围,调查、了解农牧村“三留守人员”的基本状况。

(十八)县扶贫办。指导各乡镇注重研究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问题与精准扶贫的内在联系,将建档立卡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精准扶贫项目的重点扶持范围。

(十九)县工会。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和女职工关爱行动等品牌活动,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女性农民工的困难帮扶和人文关怀,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加强亲情关爱。

(二十)团县委。广泛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少先队员、青年志愿者等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同时依托现有的七彩小屋为农牧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的志愿服务行动。

(二十一)县妇联。依托留守儿童之家、儿童快乐家园等活动场所,配合学校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及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他们关注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加强亲情关爱。开展“爱心妈妈”关爱留守儿童,动员妇联干部、志愿者做“爱心妈妈”,与留守儿童结对子,常态化开展关爱活动,对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提供帮助,共同解决留守儿童学业失教、生活失助、亲情失落、心理失衡、安全失保等问题。

(二十二)县法制局。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保护机制,规范细化对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十三)县残联。组织开展农村留守残疾儿童康复等工作。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农村留守残疾儿童提供假期日间照料、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

(二十四)县民政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切实承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主体责任,推动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教育、公安、司法、卫计等部门和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参加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乡镇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强制报告意识,开展强制报告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指导县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发挥兜底作用,及时接收安置公安机关护送的农牧村留守儿童。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为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给予奖励。统筹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二十五)县关工委。组织动员全县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

(二十六)县妇联妇儿工委办。依托妇儿工委工作机制督促各乡镇按照《甘南州儿童发展规划(2011-2020年)》、《甘南州贯彻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5-2020年)实施方案》和《甘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和部门经验及时予以宣传和推广。

(二十七)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举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和指导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提供便利条件。

五、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负责召集,也可委托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需提交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在经过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和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召集人审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参加会议,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提出议题,对联席会议确定的议题,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积极发表意见或建议。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联席会议要求,切实抓好涉及本部门(单位)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联席会议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和调整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积极配合。


   舟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6日


上一条:关于公布临时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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