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社会保障 > 正文

 索 引 号  zqbm/2024-00071
 信息名称  关于按时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特别提醒
 公开日期  2024-05-27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部门
 公开程序 

关于按时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特别提醒


全县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维护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权益,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事宜提示如下:

1.县级各行政、事业、企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依法参加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并按期缴纳社保费,用人单位于每月20日前按规定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更,于每月25日前向当地税务部门完成申报并缴纳费款,并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等情况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县内各建筑业企业中标后按规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参保缴费后如参保人员有变动在48小时内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变动报备,未及时参保缴费或报备变更人员名单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3.用人单位职工退休或死亡的,当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月不再缴费。

4.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若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职工伤亡事件,应当从事故伤害发生或者发现之时起24小时内向舟曲县社会事业保险管理中心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报送电话:0941-5122384)


请各参保单位务必及时参保、按月申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若发生工伤事故时未参保或未按期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切责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舟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舟曲县税务局

2024年5月27日



上一条:甘肃医保服务再升级 新生儿出生即可参保
下一条:舟曲县第三代社会保障卡来了,您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