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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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sthjjzqfj1/2025-00012
 信息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25-08-15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公开程序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舟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舟曲藏乡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73****79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峰迭镇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李扎西才让  联系电话:17883****10

我局于2025年7月22日,对你公司位于舟曲县峰迭镇沟门村的黑土猪选育扩繁基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用于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高温降解无害化设备,于2025年7月15日因电磁阀烧坏,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法人李扎西才让安排黑土猪选育扩繁基地厂长刘姣姣,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2头处死僵猪幼崽和3袋胎衣畜禽养殖废弃物堆场掩埋至黑土猪选育扩繁基地西南方向50米处荒地,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但你公司将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7月22日和7月24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和整改情况;

3.2025年7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当事人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情况;

4.2025年7月22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黑土猪选育扩繁基地布局及排放未经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位置关系;

5.2025年7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事实;

6.2025年7月24日责改落实情况现场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现场整改落实的情况;

7.《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2名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根据你公司提交的问题整改报告进行了现场复核检查,你公司已完成对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清理和处置,问题已得到整改,同时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舟责改[2025]1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禁向外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8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舟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截止2025年8月14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为:

1.违法表现: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2.法律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3.法律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4.法律责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5.裁量基准:

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0天
  违法情节等级:情节一般

6.处罚建议

裁量认定:情节一般,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整)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及裁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5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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