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舟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舟曲县博爱医院
法定代表人:韩全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0823645013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城关镇瓦厂村
2025年10月29日,根据《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关于交办交叉执法发现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医院进行了现场核实,经核实你医院已建成共四层,面积约1600余平方米,每层约400平方米,一层为收费、导诊、内科、药房;二层为外科、妇科、中医科、化验室、彩超室;三层为护理房1间,病房有12间;四层为,办公用房4间,病房10间,共设有50张住院床位,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四十九,卫生84—108医院841—其他(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除外)的规定,你医院项目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5年10月29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29日现场照片证据16张,证明当事人现场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29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场地布局;
5.2025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2025年11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7.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关于舟曲县博爱医院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通知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2年11月13日向当事人告知违法行为及送达情况;
8.舟曲县博爱医院新增科室和设备清单以及购置设备发票10份,证明当事人自2022年至2025持续建设医院项目投资金额;
9.《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 11月10日,我局向你医院下达了《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舟责改[2025]2号),责令你医院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前不得继续建设医院项目。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医院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州环舟罚(听)告[2025]2号),告知你医院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11月25日你医院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裁量计算器》进行裁量,裁量结果为:
1.违法表现: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5.裁量基准:
违法情节:
项目建设进程:生产阶段或不执行停止建设决定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
持续时间:5天以上不足10天
违法情节等级:情节一般
6.处罚建议: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裁量结果,我局对你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整)。
限你医院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5 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