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全州城镇棚户区改造进程,确保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任务顺利完成,结合我州实际,根据各县市上报的数据,制定《甘南州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2019年全州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4162户,改造建筑面积32.1万平方米。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指导意见》(甘建保[2009] 295号)规定,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改建新建住房,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管理,质量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16)要求,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供水、供电、供暖、电信等设施达到基本使用要求。
1-5月,项目前期手续办理阶段。与各县市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各县市完成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招投标、施工许可办理工作。
5-11月,组织实施阶段。督促各县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开工建设,不定期现场检查督导,启动“一月一检查,一季一排名”制度。
11-12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全州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自查自验,提出问题,帮助各县市查漏补缺,迎接、配合上级政府考核及专项审计工作。
为完成2019年全州城镇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州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领导工作。
(二)各县市政府要确保城镇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加大建设用地基础设施配套和拆迁工作力度,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县市城建局、房地产管理局在签订建设工作目标责任书时,将城镇棚户区改造作为一项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为进一步落实责任,各县市政府也要将责任进一步靠实,与棚户区改造住房实施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各县市要结合本县市实际,认真制定《2019年城镇棚户区改造方案或实施细则》。
(五)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全州城镇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进展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并配合州财政局对各县市棚户区改造配套资金的落实进行督查。
(六)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棚户区改造方面的文件精神。
(七)为使棚户区改造政策家喻户晓,各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并积极为棚户区改造户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使每一户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党的惠民政策。
(八)对棚户区改造建设进展情况实行通报制度,对进展快、做法好的县市给予通报表扬,对进展缓慢、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县市提出批评。
完善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一是强化计划管理。要及时落实目标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6月底前完成2019年棚户区改造前期工作,7月底前全部开工,年底主体竣工率达到70%,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二是严格落实目标责任。要落实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评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同时,要与财政、发改、国土、审计、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一)各县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加强对县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解决棚户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本县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指导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贯彻实施。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市棚户区改造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制订工作计划;筹措改造配套资金,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政策宣传、咨询接待、窗口受理、调查审核、年度复核、信访接待等日常事务工作。
(三)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州本级棚户区改造工作;拟订全州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指导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贯彻实施,做好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县市棚户区改造经验和做法。
(四)州发改委会同州建设局负责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立项、项目筛选论证和衔接争取工作,及时下达改造计划。
(五)州财政局会同州建设局负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
(六)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计划,落实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
(七)州审计局负责对全州城镇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协作单位: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