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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4 09:09:09 来源: 县民政局、县住建局 作者: 点击:

根据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的规定和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做好住宅区和楼宇的命名更名审批职能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甘民电〔2022〕213号)精神,现就规范做好全县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的申请、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公告如下:

一、工作过渡期:

2022年12月14日至12月31日为过渡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过渡期内,全县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事项,由县民政局受理,相关具体事项由住建局和民政局共同办理。县民政局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资料移交工作。

二、审批程序:

2023年1月1日起,相关项目单位在开展住宅区、楼宇开发等项目前期工作时,对涉及住宅小区楼宇等名称命名事项的,应按照《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拟命名、更名名称报县住建局审批(填报《舟曲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项目单位在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使用经住建局审批的标准名称,并将审批意见报送属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查。住建局在审批项目单位拟命名、更名名称时,应事先征求县民政局意见。

三、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或电话受理)。地名申报单位按属地管理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

2.实地踏勘。住建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应按《舟曲县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申报审批表》提供内容进行实地踏勘(过渡期内,联合民政局共同实地踏勘)。

3.审查审核(专家论证)。住建局对拟命名、更名的住宅区、楼宇名称进行审查审核。过渡期内,由县住建局和县民政局共同审查审核(具有重要意义、情况复杂的名称审查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4.审批命名。经审核(论证)符合地名命名要求的,县住建局在征求县民政局意见后批准命名。

5.备案公告。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住建局自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向同级民政局进行备案,由民政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向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反映。

联系电话:

舟曲县民政局:0941-5122153

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941-5125233

特此公告



舟曲县民政局

舟曲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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