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

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重点领域公开 > 房屋征收 > 正文

 索 引 号  zqbm/2026-00096
 信息名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
 公开日期  2026-04-2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部门
 公开程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同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流程来推进征收工作,本文梳理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要流程。



一、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范围内发出通知且应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大家具体的征收目的、征收范围等等,若未知告,那么广大老百姓则无法第一时间知道自己家有没有在征收范围内,同样的征收程序自然也就不合法。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永久性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对房屋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征收部门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摸底和调查。这一过程需要被征收人的积极配合,被征收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房屋产权证明等资料。调查结果将会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三、拟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方案包括房屋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方式、补助奖励标准等内容。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例如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可实施的建议;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五、作出征收决定

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六、房屋价值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后,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勘查,收集相关资料,并按照相关评估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确定征收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被征收人应配合评估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同时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复核评估或专家鉴定。



七、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八、作出补偿决定

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对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对于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且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或者已经拿到了补偿,被征收人未按照协议约定交出房屋的,征收方若想尽快实现征收目的,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


已是首条
下一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