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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zsthjjzqfj1/2026-00008
 信息名称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日期  2026-10-21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公开程序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舟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舟曲县福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3023MAG0T2****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舟曲县城关镇瓦厂175号

2026年9月8日,我局通过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调阅数据发现,你公司老城区集中供暖厂202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446355吨,你公司供暖厂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的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20.55423708吨。2026年9月11日,我局收到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转办的“舟曲县福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老城区集中供暖厂自动监测数据显示该企业2026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446355 吨;排污许可证载明二氧化硫许可年排放量限值为20.55423708 吨。”超总量排污问题线索。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你公司老城区集中供暖厂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年排放量使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2018)相关要求计算,许可年排放总量为20.55423708 吨,经调阅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自动监测室数采仪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均值年报表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企业端)”废气在线自动监测数据,2026年1-3月份二氧化硫排放量1月份8.675797吨,2月份6.470316吨,3月份6.300242吨,总排放量为21.446355吨,超总量排污0.89211792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资质证明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2026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基本情况,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数据的情况;

3.2026年9月15日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1张,现场照片证据7张,证明当事人2026年烟气二氧化硫排放量、当事人位置、废气排放口位置、当事人2026年自动监控设备比对检测和废气污染源监控点基础信息公示的情况;

4.2026年9月15日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项目建设区域布局的情况;

5.2026年9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自动监控设备2026年运行情况的事实;当事人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数据二氧化硫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量的事实;

6.《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证中二氧化硫许可年排放量的情况;

7.《排污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1份,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年排放量计算过程;

8.《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月平均值年报表》1份,证明当事人自动监控设备历史数据的情况;

9.《2026年产量表》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生产情况;

10.《服务合同》证明当事人委托自动监控设施第三运维公司进行设备定期维护校准;

11.《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事实,经《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法典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为:

1.违法表现:(法典)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其中,污染物为工业噪声的,罚款数额为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4.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许可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5.违法情节:违法情节等级:情节严重。
   6.裁量认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捌仟肆佰元整(¥348400元整)。

2026年9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州责改[2026]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维护改造,确保供暖期运行期间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放总量低于排污许可证许可年排放量。10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10月12日,我局组织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复核,经复核你公司落实了:1.对3台脱硫塔按采取喷砂除锈→中温乙烯基鳞片底涂→两层鳞片衬里(各约1mm)→阴阳角FRP补强→面漆(HCM-2M)。焊缝打磨圆润,法兰处加厚至3mm,总衬里约2mm。2.对4台循环水泵进行更换,选型匹配原系统流量扬程,安装完成后进行了单机试转、联动调试。3. 对循环水池采取排空积水,人工+机械清除池底污泥,外运处置,同时冲洗池壁,检查结构无渗漏后进行了复位,落实了整改要求。2026年9月30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舟罚告[2026]2号)和《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州环舟听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截止2026年10月15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2026年9月23日我局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后,你公司积极主动配合,并同意对超总量排污行为造成的大气损害进行赔偿,且积极履行整改,完成整改任务。2026年10月8日,取得《舟曲县福盛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家评估意见》,评估结论: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计为2.9278万元。并于10月16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以及《甘肃省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清单(2026版)》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从轻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前往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地址:舟曲县峰迭新区小蒜坝)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临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

                              2026 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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