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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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yjgljl/2026-00028
 信息名称  舟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公开日期  2025-10-20  失效日期 
 文  号   发布机构  舟曲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程序 

舟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县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动,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甘南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舟曲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雷电、大雾、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以下简称“灾害”)。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全县周边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全县区域造成重大影响时,依据本预案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政府主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及省州驻舟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自然灾害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为主。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乡镇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高效处置。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指挥能力。健全完善快速反应机制,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依法高效进行处置。

5.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时效性,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1.5灾害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自然灾害救助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1.5.1Ⅰ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

3.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的20%以上。

1.5.2Ⅱ级响应(重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的10%以上、20%以下。

1.5.3Ⅲ级响应(较大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100间以上500间以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的5%以上、10%以下。

1.5.4Ⅳ级响应(一般自然灾害)

1.因灾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3.倒塌100间以下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县农业人口的5%以下。

1.6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事故,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安防减救委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第一时间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应对,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待州、省应急机构到位后指挥权移交,县级应急力量并入上级应急指挥系统统一指挥。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县安防减救委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当自然灾害事故超出县委、县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向州委、州政府申请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1.6.2响应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影响,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二级(重大自然灾害)、三级(较大自然灾害)、四级(一般自然灾害)四个级别。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自然灾害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县级应急响应级别。

1.7本区域突发事件风险分析

1.县内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突发,可预见性差,其防治工作常是被动式的应急进行。其成灾后果,不光是经济损失,也常造成人员伤亡。

2.引起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火源,通常可分为两大类,即天然火源和人为火源。

3.县内危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有害的啮齿类动物、昆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4.县内气象灾害的种类主要有雪灾、旱灾、暴雨、冰雹、冰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成立舟曲县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县安防减救委”),作为全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见舟曲县总体应急预案附件8.6)。

县安防减救委职责: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县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

2.分析全县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形势,研究部署全县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

3.协调解决全县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跨县市、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4.审定年度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防震减灾、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要点;

5.按照职责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任务,对于交叉领域和新业态带来的新风险,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明确监管责任;

6.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督导检查、专项整治、明察暗访等工作,组织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等工作;

7.督促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严格安全监管执法,依法依规开展生产事故调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整改和防范;

8.审定年度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要点、考核细则,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考核结果建议;

9.指导协调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层面跨部门救灾工作的统筹协调,协助建立应急协同联动机制,推动各部门、乡镇按职责开展灾前风险管控和灾后救援。

县政府办公室:传达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向州政府报告突发自然灾害的相关信息。

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发布等工作。

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县委组织部:组织发动基层党支部和党员参与灾情排查、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强化党组织在救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县人武部:负责指导灾区民兵预备役人员组织第一时间自救互救,协调民兵解救受灾群众、排控重大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实施专业救援,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县公安局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应急管理局(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县灾情,按照县政府指示通报灾情信息;指导、协助各乡镇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和受灾困难群众吃、穿、住等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级、州级下拨和县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农村居民住房、农作物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负责指导、协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与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大队实施抗灾救灾,落实灾区消防安全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协助相关部门转移危险地段的群众。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争取国家和省州防灾减灾建设项目投资,制定年度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救灾粮的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意外等情况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退役军人帮扶救助工作。

县统计局:负责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根据需要提供其他统计信息服务。

县科协:负责防灾减灾救灾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素养服务;积极为科技工作者搭建防灾减灾科学技术普及平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墒情,病害、虫害、草害、鼠害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业等病虫草鼠害和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农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开展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灾害救助资金,与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向省、州级财政申请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灾害救助资金及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和省、州级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负责旱洪灾害信息预报和信息灾害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工作;负责抗旱物资的调度、储备和应急调运;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抗旱减灾、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指导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间社会及交通秩序。

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维修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救灾人员、受灾群众、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民政局:负责协调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参与水旱灾害救助工作;负责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等相关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科技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技术研究攻关,协调各类科技学会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救援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公共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和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工信商务局: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和省州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供电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及景区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公共图书馆做好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负责组织协调县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文广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文广系统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监测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督查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县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县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并对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统计数据;负责已发生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

县总工会:负责工会内部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筹措救灾物资、依法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县供销社:负责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按照调拨命令组织调拨和供应。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武警舟曲中队:负责组织调配武警部队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送、发放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按照国家及省州县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修复受灾地区因灾受损的供电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中国县移动公司、中国县联通公司、中国县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审核本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甘南铁塔分公司舟曲办事处:负责基站、铁塔等通信设施在灾前加固及灾后抢修工作,确保通信网络正常运行,优先保障政府应急指挥、医疗救援等关键通信需求。

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舟曲销售片区:常态化储备汽油、柴油等油料资源,针对性加强易受灾区域加油站的应急发电机、防涝设备储备;配合政府部门统筹帐篷、棉衣、饮用水等救援物资装运,协助搭建临时救灾物资集散点。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县安防减救委成立8个专责工作组,各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工作组如下:

2.4.1灾情收集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舟曲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商务局、县气象局、县地震局、县统计局等。

主要职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受灾地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报道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等。

2.4.2抢险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乡镇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武警舟曲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公安、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等赶赴受灾地区,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

2.4.3生活救助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民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移动、县联通公司、甘南铁塔分公司舟曲办事处、中石油甘南销售分公司舟曲销售片区等。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保证受灾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在电力运行管理部门牵头指挥下,受灾地区所在电网企业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等交通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畅通,优先保证重点地区、部门和用户。

2.4.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警舟曲中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主要职责:组织调集警力及时赶赴受灾地区,指导并协同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保证灾害救助工作顺利进行。

2.4.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参加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受灾地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受灾地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受灾地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指导做好死亡牲畜的无害化处理。

2.4.6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等。

主要职责:根据灾害响应级别及省政府和州政府工作部署,安排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受灾地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2.4.7救灾捐赠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县财政局、县红十字会等。

主要职责:会同新闻宣传报道组,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收和分配对舟曲县的捐赠款物,并做好管理监督工作。

2.4.8新闻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县应急管理局等。

主要职责:起草并向县安防减救委提交灾害救助新闻稿件,协调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救灾、减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等工作。

2.5技术支撑机构及职责

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依托县专家库并筛选本行业内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自然灾害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灾害预警预报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务局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县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自然资源局的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县农业农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及时向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报告。

担负灾害信息预警预报任务的单位应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与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灾害威胁的有关乡镇、企业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履行救灾职责的单位应加强值班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根据灾害预警预判,县安防减救委和有关乡镇对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情形,要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并通知县安防减救委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响应,按照县委、县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

3.2预警与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机制

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在收到县委、县政府、交通、气象、地震、自然资源、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提供的预警预报信息后,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有关人员避险和减轻危害、需采取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2.2预警行动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研判分析突发事件波及范围、破坏强度,以及对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程度。

2.通知担负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任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变化。

3.通知实物储备、企业代储、协议储备、产能储备等相关单位,清点库存物资、调试保养设备、调整生产计划,随时做好应急保障准备。

4.指导相关各乡镇,针对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采取必要的防范应对措施。

5.可提前设置避难场所,合理安排群众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资、设施、设备。

6.责令应急保障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可前置应急保障力量。

7.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普及紧急避险、自救互救基本常识。

8.针对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其他必要的预警响应措施。

3.2.3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警报,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终止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处理

县应急管理局、乡镇按照应急部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县安防减救委相关成员单位依据本部门、本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做好主要灾情指标数据的统计和相关部门共享工作。

4.1.1灾情信息报送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包括受灾人口、伤亡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倒塌房屋和损坏房屋户数及间数、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1.2灾情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间

灾情信息报告程序:严格按照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程序上报灾情。

1.灾情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乡镇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乡镇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州政府。

2.灾情续报: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均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下午3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每天下午5时之前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乡镇要随时向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灾情核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乡镇应在2日内组织专项工作组全面核定灾情,并将会商后的核定灾情向县级应急部门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与相关涉灾部门会商后,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至少每10日续报1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最大值。

4.1.3灾情信息管理

县安防减救委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1.县安防减救委要组织应急、农业农村、交通、住建、水务、自然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涉灾部门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县安防减救委要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灾情评估小组,通过深入灾区抽样调查、典型调查、专项调查和全面调查等形式客观地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在灾情核定后,应建立与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中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倒塌损坏房屋一览表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人口一览表数据一致的档案台账,并及时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为灾后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4.1.4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重点新闻网站和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责任主体:全县范围内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灾情信息,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发布;凡属全县的重大灾情,由县委、县政府负责发布;灾害简要灾情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预警、灾情调查统计、灾害损失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舟曲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共四个等级。

一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二级(重大自然灾害)、三级(较大自然灾害)响应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立即上报州减灾委办公室,由州减灾委组织实施,县安防减救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按照州减灾委要求进行先期应急处置;

四级响应(一般自然灾害)由县安防减救委组织进行应急处置。县安防减救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4.3指挥协调

1.县安防减救委接报后,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研判形势,根据事态发展,适时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2.县政府主要领导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赶赴现场并担任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应急救助工作。

3.根据事态发展变化,调派辖区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应急装备物资等进行先期处置。

4.确定1名县政府分管领导以上职务人员担任事故现场紧急联络人,并逐级上报备案,便于各级紧急联络。

5.根据事故变化和应对工作需要向州政府请求支援。

4.4应急处置

4.4.1乡镇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后,各乡镇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到达现场,组织灾害救助工作;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2县政府及其部门先期处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

8.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5防护措施

在县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协同配合、科学应对,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类型,研判现场信息,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疏散、搜救人员:疏散撤离、妥善安置涉险人员,组织搜救被困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现场管控: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道路畅通,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及时掌握核心区车辆、人员数量。

5.医疗卫生救助: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必要时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专业医疗队伍予以支援。

6.环境监测:组织对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预测事故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采取控制污染扩散措施。

7.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组织对救援环境和作业条件进行科学评估,根据救援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救援人员人身安全。

8.工程抢险:组织工程抢险力量,对事故毁损的公路、桥梁、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进行抢修,为事故救助和当地正常生产提供保障。

4.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安防减救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应急响应启动决定者终止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对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5.2社会救助

5.2.1过渡期生活救助

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受灾乡镇确定“三无”(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自救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名单,经县应急管理局抽查核实并汇总后上报州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州财政局、州应急管理局申请过渡期救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乡镇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救助资金的发放等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受灾乡镇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5.2.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乡镇应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当年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统计、评估、汇总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情况,于10月1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对上报的灾情和救助需求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分析汇总数据后于10月15日前上报州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及时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按照省、州、县要求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州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情况,会商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下拨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提出需发放生活救助资金的受灾群众花名册,财政局将资金及时通过金融部门一次性打入受灾群众“一卡通”账号。

救助对象确定程序: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初评提名,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全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反馈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间,组织有关部门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

5.3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乡镇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段,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灾害灾情稳定后,乡镇应立即组织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建立因灾倒损房屋台账,并向县应急管理局上报因灾倒损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县安防减救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配合省、州减灾委员会开展倒损房屋情况评估。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乡镇的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时会同县财政局向州应急管理局、州财政局上报倒损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申请报告,待省、州资金下拨后,专项用于受灾群众倒损住房重建维修。应急、住建部门对住房重建维修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住房重建维修户根据上级下拨资金及相关政策发放补助。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震减灾要求。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对象确定程序:由因灾倒损住房的受灾人员本人申请,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初评提名,再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全村范围内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能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审核并作出审核意见,将结果反馈各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审批。审批结果在乡镇和行政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7天)。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维修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维修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疫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等部门,以及供电、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养老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供电、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5.4总结评估

住房重建维修工作结束后,乡镇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经县应急管理局对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实地抽样调查绩效评估后,汇总情况报县委、县政府并上报州应急管理局。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各类灾害救援专业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有序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气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地震等部门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组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县乡应当分级负责每年对各级灾害应急救助组织管理人员、灾情信息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进行培训。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公安、消防、卫健、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6.2应急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研究应急救助有关问题,为应急救助提供技术支持和工作保障。

6.3物资与经费保障

6.3.1经费保障

按照灾害救助工作分级负责、灾害救助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县委、县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资金,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县委、县政府应当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灾害救助资金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初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及时调整增加预算。同时给县应急管理局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确保救灾应急工作的顺利实施。

救灾资金坚持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县财政、县应急管理局要保证上级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救灾资金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县委、县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灾害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建立灾害救助资金合理增长机制。

6.3.2物资保障

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在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室,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通过采购、接收社会捐助等方式储存一定数量的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满足应急救助工作需求。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应不断健全救助物资调拨、分配、储备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经销商)名录,必要时签订救助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健全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日常管理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和运输制度。

6.4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事故的需要,事故发生地乡镇及交通、公安等部门必须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事故处置提供安全可靠的交通运输和社会治安保障。

6.5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选择安全、空旷、方便的地点,因地制宜设立灾民安置点,统筹安排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医疗、防疫等设施设备。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健全完善县级涉灾部门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通信运营部门做好公用通信网络抢修恢复,保障灾害情况下的通信指挥调度畅通,为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县应急管理局、乡镇应加强自然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确保县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及时准确掌握灾害信息。

6.7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发生突发事故后,县安防减救委要明确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人员队伍,保障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的正常运用,保障抢险效率。

6.8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医疗药物、设备、设施储备制度,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提升应对事故的处置能力。

6.9治安保障

由县公安局负责,制定维护治安秩序、交通秩序行动方案,由县人武部协助配合,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事发地乡镇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周围的安全警戒、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并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事件区域的社会稳定。

6.10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力量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建立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支援救助机制。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和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制定,报送县政府审批,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抄送州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7.2预案评估和修订

1.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应急预案评估报告重点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并明确提出是否修订应急预案的意见,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本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

2.舟曲县安防减救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灾害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6)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3培训和演练

县安防减救委办公室协同县安防减救委成员单位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演练。充分发挥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地震局、县气象局、县水务局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应积极组织灾害救助应急综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通过演练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演练评估,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机制运行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应急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根据需要,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乡镇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指导。

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

开展全县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科学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救助管理人员、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的培训。

8.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对在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虚报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应急管理局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应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名词术语与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干旱、洪涝(指因降雨、融雪、冰凌、溃堤、风暴潮等造成的洪水、渍涝、山洪等,以及由其引发的次生灾害。包括洪水、山区洪水、冰凌洪水、融雪洪水、城镇内涝等亚灾种)、风雹(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等亚灾种)、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滑坡和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重大生物灾害(指病、虫、杂草、害鼠等在一定环境下暴发或流行,严重破坏森林、草原和畜牧业的灾害)、其他灾害。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应急、水务、自然资源、地震、农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冬春救助:指解决当年受灾人员因冬寒和次年春荒在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冬春救助时段为每年12月至次年7月。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并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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