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直接救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已脱贫人口实行直接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直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普通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从2023年7月1日起,提高部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比例。
1.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实行救助;
2.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按90%的比例实行救助;
3.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75%的比例实行救助;
4.低保边缘家庭按70%的比例实施救助;
5.对不属于以上对象类别的脱贫人口,医疗救助比例实行政策渐退,2025年按20%的比例实行救助;
6.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年度累计)超过7800元以上部分,按照60%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②依申请救助。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6500元,个人负担部分按70%的比例实行救助。
③直接救助和依申请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普通疾病为5万元;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