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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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水号 | 20200313004 | ||
| 标 题 | 舟曲交警执法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 ||
| 发件IP | ************* | ||
| 写信时间 | 2020年02月29日 | ||
| 信件内容 | 九五茶楼至县医院的通道因疫情防控需要被堵封,因此成了死胡同,疫情发生后我县居民响应少开车,少出行呼吁,部分车辆因此临停于此,但交警对停放此胡同车辆以违停连续多日拍照处罚,在车主不知情情况下最多的给予了四次违停处罚,试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87条的规定:此路段成了死胡同后此路段停车影响道路通行了吗?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交警应依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你们给予罚款200元,扣3分的依据是什么?疫情期间,国家出台各种方便群众出行的优惠政策,你们不应该响应一下吗? | ||
办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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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 回复内容 | 网民你好! 收到你的留言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进行调查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九五茶楼至县医院通道是我县急救通道,一直以来是我局交警大队整治重点,严禁停放各类机动车,并在道路最前端栽立了禁令标志。疫情期间,虽说九五茶楼至县医院的通道因防控工作需要被封堵,成了“死胡同”,但不代表禁令标志失效,如果驾驶员都对禁令标志熟视无睹我行我素,乱停乱放,执法部门还该怎么执法?疫情期间如果发生紧急情况需临时打通此通道呢?那不就成了真正的死胡同? 罚款200元,扣3分的依据是:该网民违反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200元罚款,记3分。网民反映的问题自相矛盾,我局交警大队执法行为和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不存在“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问题。 舟曲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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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对象 | 舟曲县领导信箱 | ||
| 处理时间 | 2020-0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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