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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及严禁耕地撂荒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2-03 09:15:38 来源: 作者: 点击:

为全面保障粮食安全,坚决遏制耕地撂荒,切实提高耕地有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现将加强粮食生产及严禁耕地撂荒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各县市要切实担负起治理耕地撂荒的主体责任,将整治耕地撂荒、提高耕地利用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基础保障,坚决杜绝耕地撂荒现象。

二、从严落实“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现象发生。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耕地主要用于粮、油、药、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对山旱地撂荒,根据当地条件,宜粮则粮、宜特则特,支持发展特色粮油、中药材、优质牧草等生产,坚决做到耕地应耕尽耕、应种尽种,确保不留空白、不撂荒。

三、因弃农经商、长期外出务工、家中缺少劳动力或因其他原因无法耕种,但又不愿意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必须委托亲友或邻近农户代为耕种,或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复耕复种,坚决杜绝耕地撂荒。

四、对撂荒地一律不予发放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连续撂荒2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由村集体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对既不自己复耕,又不愿流转复耕的承包农户,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发包、流转经营或代耕代种,该耕地所享受的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实际承包经营人。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农户要深刻认识到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充分认识到保护耕地、恢复撂荒地耕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并相互告知,积极组织开展撂荒地复耕复种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甘南州农业农村局

甘南州自然资源局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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