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实物和资料的内容及范围:
(一)反映灾难现场情景的各种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因灾受损的自行车、摩托车、自救工具、生活用品、医疗器械等物品)或资料(诸如照片、视频、录音、书面文字等)。
(二)反映各级党委政府、党组织领导干部参加抢险救援的实物(包括但不限于抢险救援时领导干部和党员群众穿过的雨衣、雨靴、雨伞、帽子、喇叭、党旗、党徽、手电筒、袖章、党旗、横幅、标语等物品)和资料(诸如成立抢险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抢险救援工作的相关资料、会议照片、会议记录、现场照片、抢险救援先进人物事迹、突击队、民兵等救援人员花名册等)。
(三)反映人民军队全方位投入抗洪救灾的实物(包括但不限于: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人民警察、预备役人员奔赴灾区抢险救援时的相关实物,诸如交通工具、相关设备、服装、施救工具、旗帜、标语、签名等使用过的物品)和照片、文字、视频、音频资料。
(四)反映广大人民群众对灾区予以关注、救援以及灾区群众自救的各种实物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反映各地救援队、医疗队,卫生防疫、电力、通信、水利等部门人员在灾区实施救援的各种实物和资料,如救援者的服装、袖章、手套、铁锨、镢头、救援绳、梯子、医疗器械、旗帜、标语、签名等物品。
(2)反映志愿者参与抗洪救灾的各种实物和资料,如背心、丝带、旗帜、标语、签名等实物资料。
(3)反映群众捐款、捐物的各种实物和资料,如政府或民间救援组织开出的捐款收据、捐赠存单、证书以及捐款箱、捐赠纪录等。
(4)反映全国各地支援灾区的各种实物和资料。如标有救灾字样的纸箱、捐赠物品清单、旗帜、标语以及运输捐助物品的交通工具、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的清单、照片及视频等。
(5)反映受灾群众安置点、救助站的相关实物和资料,如标识牌、袖标、救灾帐篷、睡袋、折叠床、餐具等物品和相关照片视频及文字材料。
(6)反映受灾群众和被救者表达感激之情的有关实物和资料,如(群众的感谢信、锦旗等物品和慰问重建人员的照片视频等资料)。
(五)新闻界、文艺界、慈善界关心援助抗洪救灾的实物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国内以及世界各地电视台、电台、报纸、网站等各类媒体对舟曲泥石流灾害的新闻报道、新闻图片、视频及新闻报道集等资料;与舟曲泥石流抢险救援和灾后重建有关的歌曲、诗词、散文、书画等文学、艺术作品;相关赈灾晚会、义卖会、慰问演出等活动的实物和资料)。
(六)重建家园见证物
反映省州县各部门、各单位在灾后重建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实物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部门对灾区重建的文件、图纸、印章、规划方案、设计方案等实物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