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对大气环境的污染,减少噪音扰民,保障空气质量和正月十九“迎婆婆”活动期间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老城区电信局至龙舟酒店路段;南门至青峰广场路段(包括青峰广场);西街整段、医院沟整段;加油站周边100米内区域。
二、需燃放烟花爆竹、礼炮的应当在设立的烟花爆竹燃放点燃放,其他区域禁止燃放发射类烟花、礼炮。
设立的烟花爆竹燃放点:1、老城区2号彩虹桥(电信局对面);2、下河片出租车停放点(泉城家园东侧);3、广坝凉亭(菜市场对面);4、木材加工厂对面人行道;5、锁儿头大桥南侧(明珠电站门口);6、城关桥向东100米清淤口(翼龙宾馆河道对面);7、月牙湾广场。
舟曲县老城区设立的烟花爆竹燃放点示意图

三、舟曲县全域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高空明火飞行物。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不听劝阻,继续在设立的烟花爆竹燃放点外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对劝阻人、制止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威胁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